「護法」為名、「護黨」為實的內地「法律專家」許崇德,上周在《文匯報》發表文章,題為《行政主導是特區政體的精髓》。文章又在引用一九八七年鄧小平的講話,他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許「護黨」又說,雖然「行政主導」這四個字,並沒有在《基本法》文章裏直接寫出來,但它作為貫徹在《基本法》中的原則精神是顯而易見的。
既然「行政主導」在《基本法》中「顯而易見」,那就一切照《基本法》去做就行了,許護黨為甚麼現在又提出這問題呢?原來是他對七月十日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寄望。希望他「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譬如說,根據行政主導的原則,如何看待立法機關通過譴責司級高官的決議,以及司法機關撤銷立法會通過的經行政長官同意了的條例等事實。以便通過對實例的理性剖析,能更徹底地擯棄三權分立的影響,正確地建構並完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
《基本法》的設計,毫無疑問,在行政與立法的權力關係上,刻意壓抑了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約權力,並大大壓縮了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明定的「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的充份「負責」性質。但這並不表示行政權力可以凌駕立法權力。立法機關通過譴責司級高官的決議,如行政長官對此毫無反應,那又怎算是「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呢?
更根本的是司法權力。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都明確訂明:「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為甚麼單單在「司法權」上加「獨立」兩個字呢?那是因為法院獨立審判,是法治社會的最高原則,是人民擁有法律權利的最重要體現,也是人權的根本保障。
中國內地的一黨專政,讓人民最感不安全、無保障的,就是沒有法律權利,沒有獨立的司法審判。黨大於法,使法律的執行帶有掌行政權的長官意志的隨意性。
「司法機關撤銷立法會通過的經行政長官同意了的條例」,在司法獨立的社會是常有的事。司法機關的根據是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而《基本法》也賦予司法機關這樣的解釋權。許「護黨」顯然認為這違反了行政主導,是受「三權分立」的影響所致。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前天發表文章,解釋就特首任期尋求人大釋法的理由,是「若原訟法庭裁定,修訂的(特首選舉)條例草案是違反《基本法》,則在上訴未有結果前,政府根據修訂的條例,不能着手舉行選舉」。
因此,律政司司長已預料到法庭若根據《基本法》,極有可能裁決新特首二年任期是「違法」的,因此才急急尋求人大釋法,要把中央的決定強加在《基本法》之上。這不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踐踏,又是甚麼?
鄧小平的話,不是聖旨。他對「三權分立」的否定,在去年九月中共四中全會後,已在內地「人民網」上,有署名王瑜的中央黨校學者提出了不同意見了,在那篇文章中,王瑜說,「有智慧的政黨不會拒絕國外經驗」,並提出「西方的三權分立,其背後體現的用權力來制約權力的原則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這是內地比較開明,而且認識內地體制的真正問題的黨校學者提出的意見。只知「護黨」的許崇德,死抱着鄧小平將近二十年前的話,來否定已明載於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香港的司法獨立。梁愛詩出於「護黨」,為香港的司法獨立踩上實實在在的一腳。民建聯的馬力為推倒香港司法獨立加一把力,他說香港只有一個權力中心,不能夠立法會又是權力中心,終審法院又是權力中心……。
六百多法律界人士,穿上黑衣,靜默遊行,象徵為香港法治默哀,絕不是過度的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