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百名香港法律界人士及市民昨天以靜默遊行的方式抗議特區政府就「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提請人大釋法。這些法律界人士選擇靜默遊行絕不是因為他們反對釋法的理據不足、這些法律界人士選擇靜默遊行絕不是因為他們缺乏反對釋法的法理依據;這些法律界人士及市民選擇靜默遊行是為了表達對政府強權的不滿、是為了哀歎香港的法治制度及精神再次受到衝擊及損害。
首先,特區政府為甚麼要就「補選」特首的任期釋法呢?據署理特首曾蔭權先生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的解釋,提請人大釋法是因為無法確定法院對任期問題會作出甚麼裁決或在甚麼時候作出裁決,故此特區政府需要提請人大釋法以盡快落實「補選」特首的任期只有兩年的安排。可是,《基本法》定下獨立的司法權、定下獨立於政府的司法機構就是要讓司法機構監督行政機關的工作、就是要讓司法機構制衡政府的權力,避免政府濫權。現在政府卻藉着人大釋法這個機制刻意繞過法院的程序、刻意避過法院監督的權力,令《基本法》及法律也成為政府可以任意挪用的工具。像這種不顧權力制衡、像這種片面擴大行政權力的做法,我們怎能不鄙視、怎能不表示強烈的不滿呢?
至於今次釋法對法治的衝擊及損害更是誰也不能否認的。《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明白無誤的說特首的任期是五年,可以連任一次。只要是按《基本法》規定、只要是按選舉法例及確當程序選出的特首,都應當享有五年任期,七月選出的特首也不例外。然而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卻置這個清楚明確的條文於不顧,硬要從一些《基本法》的討論稿中找尋甚麼立法原意、硬要從《基本法》討論稿的片言隻語中找尋「補選」特首任期只有兩年的依據。最終更由於證據太模糊、太缺乏說服力、太難以讓香港法律界人士接受,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索性繞過香港的法院,由人大常委會替這個不合理的法律解釋一錘定音。像這種視《基本法》條文如無物的做法、像這種視香港一貫法律解釋如無物的做法、像這種視香港司法制度如無物的做法,對法治制度的損害是非常嚴重的、對法治精神的損害是非常深遠甚至是無法彌補的。法律界人士及市民怎能不為此而哀歎、怎能不為法治的前景默哀呢?
是的,中央政府已啟動了釋法的程序,即使香港法律界人士及市民繼續抗爭、繼續強烈表達意見也無法改變中央政府的心意、也無法阻止人大作出不合理的釋法決定;但是我們認為昨天的靜默遊行依然是有意義的、依然是有需要的,因為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及市民以行動表明,在維護法治的問題上,我們是絕不接受歪理的、我們是會據理力爭到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