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民主 法治再受創

欠缺民主 法治再受創

馮智活 民主動力執委

補選特首之任期,是兩年還是五年,至今還爭論不休,香港再次成為國際笑柄。任何團體或組織,其章程必清楚規定補選的主席之任期,但香港行政首長之任期原來還未能清楚規定,以致要做所謂「必須之惡」,即釋法,令香港重要支柱之一的法治再度受沉重之傷害。
究其因由,乃制訂《基本法》時沒有周詳之考慮,凸顯《基本法》之不足。最佳方法當然是修訂《基本法》,是最治本也最合乎法治及法律程序的。可惜,為迎合所謂現實,有人選擇破壞法治,不遵守《基本法》(不由終審法院而由政府提出要求釋法),真是欲哭無淚。
這些人不重視法治,乃不尊重法律,不喜受法律約束,因為不接受也不相信民主政制。民主政制特色之一是三權分立,三權是立法、執法和施法。立法是基礎,有了法律,才可遵守,才需執法和施法。現今將立法大大動搖,將法治也是把民主制度和精神嚴重地破壞,難怪有識之士和市民大聲反對,而不尊重法治不相信民主的人則肆意去重新解釋《基本法》。
政府在立法方面兒戲,自然影響執法和施法也會兒戲一些,市民大眾對《基本法》也少了應有的尊重,最極端的態度是有《基本法》等如無,因可以不遵守可以因應需要而任意解釋。政府對法律兒戲的態度,會造成很壞的榜樣,大家可能有樣學樣,對法律對合約對規例等也兒戲了事。

近日海洋皇宮酒漊結業,僱主故意剋扣工人工資,逃避應有之責任,不遵守合約和法例,正是活生生的例子。政府也不守法,為何我要守法!只要不坐監,不受罰,便毋須守法!
這一切皆因缺乏民主政制,以致出現可以不守法不守規定卻不能加以制衡。其實在七月可以按規定選特首,雖然任期還未清晰,但可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若法院覺得有需要,可按照《基本法》應有程序向人大常委申請釋法,這樣可對法律之影響減低。當然最好是按應有程序,修改《基本法》,那麼新的特首便可在最有法律基礎的情況下出任,更可免釋法之害。
如果香港現在施行民主制度,必定會依據這方式去處理特首任期之問題,因為相信民意必定不想破壞法治。沒有民主,怪事接踵而來,香港整體不斷受到傷害。
回歸以前,法治受到某程度的尊重,回歸之後,法治一而再,再而三多次受到破壞,民主政制顯得更為重要。不是港英殖民地時代不要民主,而是今天特區時代,我們更需民主,以保障法治、人權、自由、公義等,以致推動經濟、文化。可以想像,再沒有民主,香港文化便會漸漸變成更單一更接近大陸。貧富不均、缺乏生活保障而引發社會動蕩,香港經濟難以起飛。
可以預見,若繼續缺乏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只會逐漸受侵蝕,經濟難以回復到九七之前。經過兩次七一半百萬市民大遊行,要求民主已是人心所向,難以逆轉,問題只是快慢及如何推行民主,但絕對不能停滯不前,否則香港前景不敢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