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叫「以法為大」?

甚麼叫「以法為大」?

前不久,因病失掉知覺、靠養管維生、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特里.斯基阿沃的故事,鬧沸了一陣子。這可不是一齣鬧劇。何以見得?讓我先說來龍去脈。

鄧文正 禧文學舍創辦人

十五年前,特里腦部受傷。從休克醒過來後,沒有恢復知覺。九三年,邁可(她的夫婿)和申德勒夫婦(她的父母)失和,爭執隨起。
九八年,邁可相信復元無望,申請拔掉養管。她父母反對。二千年,佛州地區法院法官同意邁可觀點,下令拔管。父母向州最高法院上訴。○一年,上訴駁回。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該案。四月拔管,隨因父母用撒謊為由起訴邁可,管又回位。同年十月,佛州上訴法院委出五位醫生評估情況。
○二年,法院依醫生判斷後,再令拔管。○三年,父母到聯邦法院上訴。無效。十月中,佛州議會通過「特里法」,讓省長下令養管再回位。邁可反對。○四年,州法院判「特里法」違憲。州高院同判。○五年,州議會不能再干預,三月中再次拔管。不幾天,美國國會同意讓父母再次到聯邦法院上訴。總統表態支持。案到聯邦上訴法院,又最高法院,全遭駁回。
為甚麼花上篇幅,重述過程?
一個文明的現代社會,如果真的看重人民的性命、財產、權利的話,她的政府在制訂和執行政策時,一定遵守某一種程序保障(proceduralsafeguard)。(我沒有說民主社會,因為這是「非民主」社會都能做到的。)立法過程如是,司法過程更如是。我們今天所強調的、認為必須具備的公正司法程序,正是這種保障的具體措施。但要有司法公正,每個政府部門都當各司其職、各守其份,不得僭越,否則保障無法有效。
這宗案件已告一段落。但它讓我們看到的,不僅是人民有紛爭、要循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當有怎樣的保障;更使我們看到甚麼叫「以法為大」。法律──任何法律,都沒有絕對完美的;但社會要有法治,那法律的尊嚴與地位必須「位極至尊,雖君王不能過。」不然的話,黎民百姓,何有保障?

還有,美國的聯邦制下,除了各州都有地域管轄範圍外,憲法明文規定,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有權限。一個公民除非能夠證明說,他在聯邦憲法賦予下的權利受到踐踏,才可以到聯邦法院上訴,但屬於各州治權下的東西,歸各州自主。死刑在美國,就是最好例子。
看看案件。邁可認為妻子復元無望,相信妻子不願在植物人情況下苟活,入稟法院要求拔管;但她父母反對,提出上訴。佛州高院早在○一年駁回。本來,事情到此當完結了。但為了不讓女兒死亡,父母另用情由申訴,才讓上訴庭委任醫生評估。後果他們仍然不滿,才又在○三年上訴聯邦法院;不成功後,又嘗試用立法途徑干預司法判決,落得違憲收場。結果?今年三月,美國國會出面干預,總統更破例在度假中返華府,簽署法例,讓父母再有機會到最高法院申訴。後果世人皆見了。
本來吧,在一個分權的政府,理應是立法、司法、行政三環互扣,誰也不佔便宜的。自兩百年前,美國最高法院開了先例,用司法力量制止了政府的行動,從此,在制度裏面,就開創了「以法為大」(JudicialSupremacy)的先河。這個傳統,維持到今天。總統出面,國會出手,終歸無效。高院認定,聯邦政府不能越權,干預非聯邦轄權下的事務。法院判決出,總統、國會全靜了下來。
解釋法律的權力,在司法部門,否則法官要來作甚?只要法官是獨立的,人民還可以仰賴公正的法院給他們保障。如果立法、行政部門可以隨意干預,司法獨立怎樣維持?我相信,美國總統和國會都心裏有數,知道贏不了──佛州議會和州長的干預,不是早判了違憲嗎?他們擺的,只是一種政治姿態而已。當然那是另一個故事了。
想想看︰制訂法律的人自己解釋法律,後果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