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特首」之選舉爭拗沒有因為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而告終,這是可以預見的,因為先有立場或先有一個自己希望的結果,便很難與別人妥協。若各種不同的立場或希望之間不存重叠面,則結局必是不歡而散。
有些人生體驗的人都會知道,很多事情縱使是明白不過的,符合法理的,按此行之,卻不一定符合整體利益。故一些人認為這樣做,另一些人則剛好相反,各有各的看法,鬧上法庭,在法理之外,法庭要搞個「公眾利益」名號,為甚麼呢?就是很多事情都不能單以法理解決,故法庭對於法律的闡釋、公眾利益的看法,存有調節空間,亦擁有酌情權,為的是不能不因應情況而調節,那不是取巧、滑頭,一字一句的法律條文搬到每個個案,法便失乎「情」,這法便有問題了。
當然有人會不同意,認為法律就是法律,不能誤解,不能扭曲,相信這個說法沒有多少人不同意,但是誰說是「誤解」、「扭曲」便作準,總難有一致的看法。法官之間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只要有一些差異,犯人是否有罪已可以是相反的結果。這是法律系統不幸的先天性瑕疵,但法律不能做人人都認為完美的標準,全世界的人都生活在這現實,根本無法改變。這就是法律風險,不管接受與否。
就像「二五之爭」,筆者對法律的理解是新的特首應有5年任期,但一如喬曉陽所言,除了釋法,沒有一個方法可保證7月10日順產特首,這個日子非常重要,因為香港人不能承擔「特首難產」的後果。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的意見固然有理,但找不到可替代釋法而保證特首順產的辦法。
「法律不應為政治服務」是理直氣壯而令人信服之言,但與現實是顛倒的,只要翻翻中外歷史,「法律為政治服務」根本就是定律。英國立法剝奪港人到英國定居的權利,美國在國內及聯合國不知建議過多少法例修改增減,還有無數事例,都是法律為政治服務的鐵證。
不管對於人大釋法有麼不同意,釋法是完全符合客觀現實及港人利益,至少在無其他方法可確保特首順產的情況下,釋法是最可行的方法。錢穆教授曾說:「沒有最好的,便要用次好的,沒有次好的,便要用不好的。」也許能說明此點。希望大家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
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