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打電話可囚兩月

不斷打電話可囚兩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任何人若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或使用上述方法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或無合理因由及旨在達致任何上述目的而不斷打電話,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一千元及監禁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