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五七九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三條第一節,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法,違例者一經公訴程序被定罪,最高可被監禁八年及罰款二百萬元。此法例於○三年十二月起生效。 此外,管有未滿十六歲兒童的色情物品亦屬違法。 根據《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違法者一經公訴程序被定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五年及罰款一百萬元。在網上發放或下載含色情成份的兒童照片亦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