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可釋

     無法可釋

約瑟

曾蔭權於日前要求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五十三條作出釋法,以確定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香港的法治再一次受到嚴峻的考驗。去年的釋法過程當中,人大常委還可以憑藉《基本法》附件中,那些「如需修改」、「循序漸進」等字眼,玩弄文字遊戲;但今次人大常委就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的釋法,着實令不少人產生疑問:那裏有法可釋?
筆者不是法律專才,但很明顯《基本法》中並沒有就行政長官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出缺後,補選繼任者的任期作出指引。因此,今次釋法的重點並不在於兩年、五年、七年或十二年;而在於這根本就是《基本法》當中的真空!既然是「走漏章」,這次人大常委所擔當的角色便不再是「釋法」,而是「加法」。
這個做法十分危險,倘若特區政府養成了這個習慣,每逢面對「漏章」情況,便要求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加法」,久而久之,《基本法》便會成為「家法」,任憑當權者在不同時間、不同處境、對原有條文作出不同的添加或闡釋。最終,香港不但會失去「自治」,亦會輸掉「法治」。
在一個講求法治的社會當中,面對這個「走漏章」情況,最理性的處理方法便是透過修改《基本法》填補真空;這既可確立補選特首任期的憲制基礎,亦可去除「釋法」這塊「人治」面紗,更可成為將來面對其他「漏章」情況時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