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沒有人擁有剝奪他人生存的權利,可是世事往往不單純,很多時候我們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
例如說胎兒的發展會影響母親的健康,甚至心理狀況,當事人或許會選擇放棄某人的生存權利。
又例如植物人的醫藥費已達到家人不能支付的狀況,當然也有可能是家人想了結長期的精神痛苦,放棄維護某人的生存權利。
又例如在死刑合法的地方,一個被判罪名成立的連環殺手,在維護社會大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時,某人會被逼坐上電椅或絞刑台。
生,當然不是簡單的道理。
我為甚麼忽然深沉?只不過想起香港政府為解決人口老化的問題就呼籲市民生三個。嘿!你幫我養嗎?你幫我教嗎?你幫我負責任嗎?你保證他長大後有能力納稅嗎?
如果你同意沒有人擁有剝奪人生存的權利,那就該同意不應隨便生育,因為某人一旦出了娘胎,我們不能像delete電腦檔案般delete他的生存權利。
這個年代「寧叫人分妻,莫叫人生仔」。
政府為怕將來沒年青力壯者交稅就叫人現在生三個,有沒有想過有些人生三個為來領綜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