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先生及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先生將於今天在深圳會見香港法律界人士,一方面聽取他們的意見,另一方面向他們解釋內地對釋法問題的立場。我們希望,兩位內地官員不是應酬式的或禮節性的跟香港法律界人士會面,而是真正跟香港法律界人士對話、而是拿出更有說服力、更合理的論據來回應香港法律界人士及公眾對釋法的憂慮。
儘管特區政府已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要求釋法、儘管中央政府已正式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但是到目前為止不管是特區政府律政司或內地的法律學者都未能提出有力的論據說明為何接任特首的任期是兩年而不是五年、為何要對《基本法》原來規定特首任期五年的條文置諸不理。就以上周末到香港出席研討會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長饒戈平先生為例,他表示《基本法》附件一以○七年為分界線,故此接替董建華先生任特首的人任期也不能超越○七年;此外,他指《基本法》草委會在制訂《基本法》時最終用上「新的行政長官」而非「新一屆行政長官」,說明中途接任的特首不能算是新一屆,他只能完成上任的任期;故此今年七月選出的特首的任期是兩年而不是五年。
我們認為,饒先生的論據同樣是非常牽強、不值一哂的。《基本法》附件一處理的是特首的選舉辦法,特別是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跟特首的任期或職權毫無關係,拿附件一來說明接任特首的任期不是牽強得很嗎?而且正如律師會副會長羅志力先生指出,《基本法》附件一根本無說明特首任期不跨越○七年的意思;既然附件一也沒有這樣的規定,饒先生怎能拿附件一來作為兩年任期的依據呢?
至於「新的行政長官」及「新一屆行政長官」這兩個用詞雖然有分別,但他們的實際內容如何、實際有何分別卻沒有任何具體說明,要由這兩個模糊不清的概念推論出甚麼立法原意、推論出接任特首只享有剩餘任期更迹近無中生有、胡亂猜測。試問香港市民、香港法律界人士怎能接受胡亂猜測作為釋法的論據,作為接任特首任期只有兩年的論據呢?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明文規定合法當選的特首任期是五年,不能有任何折扣;只要特區政府、中央政府及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辦事,七月選出的特首的任期根本不會有爭議,更不需要再次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特區政府、中央政府及人大常委會為何有法不依、為何要不按本子辦事呢?我們期待喬曉陽先生、李飛先生今天能給香港法律界人士一個有說服力的答案、能給香港市民一個有說服力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