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首被告遭偷拍屬違私隱權<br>廣興案大狀引基本法挑戰廉署

指首被告遭偷拍屬違私隱權
廣興案大狀引基本法挑戰廉署

【本報訊】上市公司廣興國際(下稱廣興)前執行董事李萬德涉賄賂證券人士造市案,昨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反對控方將兩盒廉署偷拍錄影帶呈堂作證,代表資深大律師清洪指廉署竊聽得悉目標人物的活動後,在兩間酒樓內進行偷錄監聽,做法並無法律依據,嚴重違反《基本法》賦予市民的私隱權。 記者:陳曉薇

控方昨指廉署人員分別在○三年十一月四日,在尖沙嘴朗廷酒店唐閣一條走廊安裝錄影機,偷拍貴賓室一角,在首被告李萬德枱底裝置收音儀器;並於去年二月二十日,在中環洞庭樓一張枱偷拍首被告與另外三人會面情況,做法依據廉署內部指引而行,並無違法,首被告在偷錄影帶中大量提及犯案經歷,法庭應該衡量證供重要性,是否凌駕公眾利益,從而決定會否接納兩盒影帶呈堂。

反對影帶為證供
清洪則指稱,本案在本港無相關案例作指引,案中不涉及卧底,偷拍行動全靠偷錄儀器進行。《基本法》第三十條列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障。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清洪續表示,現時本港根本沒有任何法律程序,規範執法以偷錄方式,協助調查案件,在欠缺法律機制下,廉署故意漠視憲法賦予市民權利,侵犯首被告的私隱,做法並不合法,而廉署的內部指引,並非公開文件,如法庭容許執法部門僅按內部指引隨意行事而漠視公眾利益,亦非恰當;《基本法》凌駕本港通用的普通法,法庭應考慮廉署的行動是否違憲,拒絕接納兩盒偷錄影帶成為證供,以確保首被告獲得公平審訊機會。
負責當日行動的廉署Z隊首席調查主任呂樹桐供稱,廉署於案發兩天因收到從竊聽通訊得來的情報,得悉首被告會在酒樓與其他人士見面,他在緊急情況下口頭同意下屬進行偷錄過程,他們已按內部指引行事,相信做法合法。

修訂指引未批核
但他在盤問下承認,廉署這份○三年修訂的指引,並無經過律政司及立法會的批核,內容亦屬機密,不會發放予公眾人士參閱。
案件編號:DCCC689/04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呂樹桐昨日供稱,因為情況緊急,口頭同意下屬執行偷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