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法院裁決與經濟學推斷脗合 - 何洋

蘋論:法院裁決與經濟學推斷脗合 - 何洋

一家位於尖沙嘴諾士佛台的酒吧,環保署約三年前向其發出「噪音消減通知書」,要求酒吧於晚上把聲浪維持在「聽不到」的水平。酒吧曾就此要求申請司法覆核,但以失敗告終。後來酒吧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環保署定下的標準過於主觀及不明確,判環保署敗訴。事件往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近日法院頒下判詞,判環保署上訴得直。
酒吧和樓上住客之所以出現爭拗,原因是兩者均想同時擁有「支配環境」的權利這稀有資源。換言之,酒吧與住客間的爭執,實質上是一個經濟問題。
張五常教授曾指出,市場和法庭等制度的存在目的,在減低交易費用。由此引伸,市場在調配資源和法院在作出裁決時,方向應是循減低交易費用那方面去進行。
一家工廠污染鄰居,又假設法庭能以最低成本來處理這問題,其判決應如何?到底工廠應有污染的權利抑或是鄰居應有不被污染的權利?
鄰居人數較多,要集資賠償給工廠不容易通過。故把污染權利給予工廠,鄰居間若要組織起來向工廠提出賠償,作為工廠減低污染的補償,其所牽涉的交易費用,要比把不受污染的權利給予鄰居高。因此從法院裁決須有助減低交易費用的角度看,法院應判鄰居擁有不被污染的權利。
上述酒吧與房東間的糾紛,亦與工廠污染鄰居的例子性質相近。房東數目多,因而把控制音樂聲浪的權利給予酒吧時,房東間要商議出一個賠償方案給酒吧,作為後者減低聲浪的代價,其所牽涉的交易費用,必然要高於把控制聲浪的權利給予房東。終審法院在諾士佛台這糾紛上的裁決,與經濟學推斷不謀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