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論理財:訪港商務人士稅務問題

德勤論理財:訪港商務人士稅務問題

香港作為亞洲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商業地區,每天訪港的商務旅客可謂不計其數。相信一般人士很少會考慮到1個問題──若果旅客在訪港期間在港提供服務或工作,會否有類似薪俸稅的稅務問題。
香港現行的薪俸稅,是針對從香港獲得或來源於香港就業所得而徵收的稅款。因此,若然在訪港期間在香港提供服務或工作,所收取的工資由於是源於香港,因而屬於薪俸稅應評稅收入。若所得的有關工資超過適用的免稅額,即使工資並由非香港公司支付,亦有可能需要申報薪俸稅。
由於每天訪港的商務人士多不勝數,從實際的角度看,稅務局要嚴格執行上述申報,是很不容易的,相信這要靠訪港人士或其僱主在港的機構自律地自行申報。

60天豁免似簡實繁
香港除了跟中國和比利時兩地存有雙重課稅協議(雙方居民在另一方的課稅年內停留不超過183天,就毋須向另外一方繳付個人入息稅)外,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訪港工作人士,只要在每個課稅年內訪港不多於60天,亦應可申請豁免繳付薪俸稅(以下簡稱為60天豁免)。這條看似非常簡單的條例,其實也曾涉及多宗經稅務上訴委員會審理的個案。
稅務上訴委員會曾就「訪港60天」的定義作出解釋和闡明,但綜觀各宗個案的結論,我們仍找不到1條簡單和直接的方程式可依循。每宗個案都需要獨立分析,並根據個別實況作出適當的闡釋。為甚麼?問題很多時是出於應如何闡釋「訪」這1個字。

「訪」字闡釋富爭論性
「訪」港人士通常是指那些來港只作短暫的或暫時性停留的旅客。那些人士可以理解為不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亦沒有家在香港的非香港居民。倘若從這個理解看,那麼那些有家在香港,受聘於香港公司,但工作地點是在香港以外地區的人士,當他們來港時,又是否算是「訪」港呢?若不算是訪港,那麼訪港不多於60天的豁免,對他們又是否不適用呢?若從稅務個案來看,卻又不一定。
簡而言之,稅局會先就個別豁免申請作出審查,然後才決定是否接納納稅人的申請。在考慮豁免申請時,稅局會就事實的全部,例如申請人的主要工作地點、訪港的原因和訪港的次數等因素,作出最終決定。
在計算60天時,不論來港的目的和逗留時間是長是短,少於24小時的那天,都會作為1天計算。換言之,到港和離港都會各算1天,即合共2天。而工作範圍則包括但不局限於提供服務、開會、接受培訓等。
若對以上所述覺得不清楚或有任何疑問,應當向稅務局或有關專業人士作出諮詢。
麥婉群 稅務總監
王韻詩 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