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不以法論法才需要釋法 - 盧峯

蘋論:不以法論法才需要釋法 - 盧峯

有《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及特區政府官員表示,港人及香港法律界不能單從普通法的概念及原則解釋《基本法》,否則不僅不能有效解決有關接任特首任期的爭議,更會令將來出現更多爭議、更多爭論。
我們不明白所謂單從普通法的概念解釋《基本法》是甚麼意思,但我們認為今次特首任期的爭議跟是否使用普通法的概念解釋《基本法》毫無關係。真正的問題在於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堅持要無中生有、堅持要在《基本法》內加添原本沒有的內容,甚至不惜把白紙黑字的條文置諸不理。
正如我們一再指出,翻遍整部《基本法》包括一百六十條條文及三個附件,都沒有任何條文、任何章節有論述補選特首的問題,更不要說對補選的安排例如任期有任何具體的規定了;即使是《基本法》的討論草稿也沒有甚麼詳細的紀錄,有的只是非常模糊、非常不着邊際的論述如新的特首或新任特首之類。我們認為,不管從普通法或大陸法的觀念出發、不管以具體條文或立法原意作基礎,都無法得出接任特首任期只有兩年的結論、都只能得出《基本法》沒有對接任特首任期作出明確規定的結論。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雖然沒有規定特首補選的程序,可對特首的任期卻是有清楚明確規定的。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我們認為,不管是從普通法或大陸法的觀念出發,對這項條文都只會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任何按《基本法》規定、依循確當程序選出的特首的任期都是五年,並可連任一次;只要七月選出的特首是按《基本法》附件一、是依照選舉條例及程序選出的、他都該享有五年的任期,不應有任何折扣。
只可惜,這一回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對白紙黑字的《基本法》條文置諸不理、對《基本法》沒有說明補選特首安排的缺漏置諸不理,反而一心要以政治意志、政治目的先行,硬要在《基本法》內加添原本沒有的內容、硬要扭曲《基本法》的原意,把今次接任特首的任期定為兩年。我們認為這種以政治代法律、不肯以法論法的態度才是今次接任特首任期爭議的根源、才是人大常委在不足八年內要第三次釋法的根本原因。而若果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在處理《基本法》、處理香港的重要問題時繼續採取一切以政治先行、法律為政治服務的作風,那中港間的法律爭議將只有愈來愈多、愈來愈嚴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所受的傷害也只會愈來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