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多名國內法律專家昨日均重申補選特首的任期應為兩年;《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有必要由人大釋法解決補選特首任期的問題,只要釋法程序適當,內容妥善,不會傷害香港法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表示,《基本法》是新事物,實施時難免有不清晰的地方。「如果理解不一致怎麼辦?只能靠解釋。」他強調香港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有需要尋求《基本法》草委的解釋,人大釋法只會保障香港法律穩定,估計人大只會對特首任期問題作簡短解釋。
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饒戈平說,《基本法》指特首任期五年是指正常換屆,並非因出缺要補選,所以繼任人應做原任人餘下任期。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夏勇亦認為,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應是原任特首的餘下任期,否則港人可能無法在○七年,檢討特首選舉制度,不利香港民主發展。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特首任期問題是中央政府的事,香港的立法會、終審法院無權作出裁決。他指出,由人大作出的解釋具法律約束力,香港的法院一定要遵守,即使再有相關的司法覆核,法院也要跟從人大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