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建議特首出缺時,繼任人任期是原任人的餘下任期。 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草案二讀時表示,去年人大常委會就○七、○八年選舉作釋法決定時,確認○七年的選舉是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所以補選的特首是填補第二任的餘下任期。政府對補選特首的理解,是基於對《基本法》及立法原意的全面了解。 林瑞麟又說,修例工作須配合特首選舉,立法時間緊迫,期望草案的審議工作能早日展開,特區政府會積極配合法案委員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