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今次特區政府提呈人大釋法只涉及「補選」特首任期的問題、雖然從表面上看市民今次對提呈人大釋法的反應沒有過往兩次激烈;但是我們認為,特區政府今次決定提呈人大釋法對香港的傷害、對香港法治的損害不但不比前兩次小,甚至比前兩次更嚴重、更深遠。
首先,今次釋法可以說是完全沒有法律需要、完全沒有法律理據的。《基本法》第四十六條已清楚無誤的說明按《基本法》及確當程序選出來的特首任期是五年,即使特區政府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原來也是這樣理解的;只要各方面包括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願意按照《基本法》條文辦事,七月選出的特首的任期根本不會有爭議,更不要說需要提呈人大釋法了。
不幸的是,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突然另有想法、突然有另外的政治需要,於是不惜打倒昨日的我,把「補選」特首的任期定為兩年,並為了避免爭議、避免在香港法庭上受到挑戰,快刀斬亂麻式的主動提呈人大釋法。像這種公然不按《基本法》辦事、公然置《基本法》條文於不顧、悍然透過人大釋法扭曲《基本法》條文及精神的做法,不是比以往兩次釋法更惡劣、為害更大嗎?
此外,距離七月的特首選舉雖然時間不多,但香港的法院、香港的司法程序是完全有能力、是完全可以及時處理爭端、及時就「補選」特首的任期作出裁決的;而且,由本地法院解決問題比人大釋法好得多,所引發的震盪也小得多。偏偏特區政府連這丁點兒耐性也沒有、連讓香港法院透過確當程序解決爭議的耐性也沒有,只是一心要達到本身的政治目的、只是一心要滿足本身的政治需要,於是便提呈人大釋法,希望藉着人大釋法繞過香港的司法程序,避過司法制度對政府的監察及制衡。像這種藉着人大釋法機制擴張行政機關權力的做法、像這種刻意削弱司法制度監察政府能力的做法,不是比過往兩次釋法所造成的影響更壞、更深遠嗎?
更可怕的是,從修改特首選舉條例到提呈人大釋去,展現的都是一種不尊重法治、不惜以法律、以《基本法》為政治服務的作風。要知道香港的法治講求的是確定性、講求的是獨立性、講求的是不受政府的政策左右;當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肆無忌憚的為了達到某些政治目的而釋法時、當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讓短期的政治需要凌駕清晰無誤的法律條文及精神時,香港的法治制度怎能不受重大衝擊、怎能不受到嚴重損害呢?
是的,接任特首的任期究竟是兩年或五年其實問題不大,最重要的是按《基本法》的規定辦。現在特區政府不僅不按《基本法》辦事,甚至要提呈人大釋法來界定、來扭曲《基本法》的條文,強行把政治需要凌駕法律、法制之上。我們認為,這樣的決定對《基本法》、對一國兩制、對法治造成的損害將比上兩次釋法更嚴重、遺禍更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