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政府熱線「1823」職員接聽。
容太:文嬸,你個樣好唔妥喎,唔舒服呀?
文嬸:天氣時好時壞,想唔病都難,我腸胃炎已經成個星期,睇極醫生食極藥都係咁。
容太:淨係食藥唔得㗎,最緊要多啲休息,你醫生冇寫病假畀你咩?
文嬸:有,重係四日㖭,不過成四日冇人工,重要畀錢請替工,好肉赤!
容太:點可以咁㗎,員工放病假,老闆係應該作出適當人手安排同支付替工嘅工資,唔應該要求員工自己請替工或畀替工人工㗎喎。
文嬸:咁就算唔使出錢請替工,我都唔想無咗幾日人工!
容太:有疾病津貼嘛!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嘅僱員,即係個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如果佢符合法例嘅規定,就可以享有相等於正常工資五分之四嘅疾病津貼。
文嬸:乜嘢叫做符合法例規定呀?
容太:即係如果病假唔少過連續四日,僱員能夠出示適當嘅醫生證明書,而又累積足夠嘅有薪病假,僱員就可以享有疾病津貼。根據法例,僱員在最初受僱嘅十二個月裏面,每做滿一個月可累積兩日有薪病假,之後每做夠一個月可累積四日,最高可累積到一百二十日。
文嬸:哦,似乎我老闆都唔清楚呢啲法例嘅嘢,我要快啲講番畀佢知先得。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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