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引用《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及四十八條第二款,作為港府要求北京釋法理據,其實《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只列明特區行政長官是特區的首長,對中央政府和特區負責;至於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是關於特首的職權包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特區的其他法律。
真正涉及提請中央釋法的條文只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內容大意是如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作出最終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解釋。換言之,特區只有終審法院可直接提呈人大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