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當局對新的特首任期應為兩年的最新理據是,如果是五年的話,就會出現了拖慢二○○七年民主政制的發展機會這個「異常」後果,所以不應是五年。政府忽然重視民主進程,當然沒有人會相信是真心,但是忽然發現會出現「異常」後果,同樣也是十足假意。
翻查紀錄,二○○一年立法會審議《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時,已故的許長青議員就已提問,中途出缺選出的特首是甚麼任期。代表政府的官員答覆是,根據《基本法》四十六條,特首任期是五年,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職位出缺,應在六個月內按第四十五條選出新的行政長官,無論在甚麼情況之下出缺,新的特首都是開始一個新的五年任期。
當時,李柱銘就已追問,假設行政長官的職位在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屆滿之前出缺,按照官方的看法,新的行政長官任期豈不是會要在二○○七年七月一日之後才屆滿?若然如此,對於附件一第七段所規定二○○七年以後可修改特首產生的方法的日期,就會有影響。我也表達了同樣的關注。有鑑及此,委員會主席葉國謙就要求行政當局以書面回應。
當局當時的回應就是維持原來的立場。由於條文清晰,我們就接受了中途出缺,新的特首任期仍為五年,假如因此而導致二○○七年不能如期改變特首產生辦法,那也是法律上無可避免的後果,不能因個人認為對自己的目的不利而含混其辭。我們是今昔如一,政府當局則當作現時才覺察到有此「異常」後果,顯然與事實不符,只是惺惺作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