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小事故容易惹人大大生氣,甚至是完全與損傷不成比例的大動肝火。或許當真的出了嚴重事故,當事人不是驚心動魄,便是忙着收拾殘局,更壞的當然是自身也屬於「殘局」一部份,有待醫生「修理」,再無暇爭拗誰對誰錯。
港島半山某天下午,兩位外籍人士一不留神,座駕互相挨碰了一下。男士即時承認是他轉線急了一點,願意賠償女士的修車費,報警與否隨對方拿主意,總之是指定動作:互留姓名電話。
其實彼此下車打個照臉,男士已隱約記得女士是誰,也肯定女士覺得他面善,儘管他必須按照傳統,絕口不提身居何職。當各自收到對方的姓名字條,雙方更毋庸置疑:男士是高院某法官,女士是某大律師行高級合夥人。
以雙方的身份,牽涉的又只是小數目,和解賠償應是客客氣氣,擺擺手了事。
然而,三天之後法官收到律師信,內容強烈指責他駕車怎樣怎樣不小心,對其他駕駛者如何如何構成危害……法官看了不是不生氣,但看到幾頁長律師信的末段,發現不過要求賠償幾千元,思前想後,決定寄回支票息事寧人。
但寄出支票之後,法官再次收到措詞凌厲的律師信,可能是前信把他罵得失了神,支票上的月日沒寫錯,但年份卻寫了去年,於是律師限法官三天之內寄上新的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