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商的服務水平再次成為傳媒焦點,電訊管理局聯同消費者委員會點名批評4家電訊商和記環球電訊、有線寬頻、九倉電訊、新世界電訊的不法銷售行為。然而,該局卻放棄對4公司合共46宗的投訴作出裁決,竟以「4家公司資助230萬元推行一項消費者教育計劃」作罷。電訊管理局作出這項決定的理據,按區文浩總監的說法:「施予罰款後,公司會抗拒、會上訴,電訊管理局因此或會花許多資源。」
有人認為電訊管理局的決定合理,包括資訊科技界議員單仲偕,他的意見與黨友李華明不同,顯見電訊商的支持凌駕於黨的利益。不過,筆者認為電訊管理局這項判決毫無道理,而且造成極壞的先例。
《電訊條例》第7M是經由莊嚴的立法程序一讀二讀三讀通過,嚴肅的法例亦賦予電訊管理局執法的權力,但該局卻輕率和隨意的決定不行使權力。首先我們要問,究竟政府持甚麼既定的原則決定不作追究?既然政府作任何判決電訊商都有可能上訴,難道政府每一次都因害怕花資源而永不裁決?若該局不願執法,當初有何必要制訂《電訊條例》第7M,自討苦吃?今天電訊管理局不作裁決,對過往曾遭該局裁決而被罰的電訊商又是否公平?
筆者所指的極壞先例,意指下次若又有電訊商違法,無論情況多嚴重,都會拿今次這個先例向政府施壓,或者說會贊助該局甚麼甚麼,或者用「我們會不斷上訴」來威嚇電訊管理局,最終「威迫利誘」該局不作裁決。
再者,消費者教育本應是電訊管理局的工作之一,該局04/05工作計劃白紙黑字寫着:「在全面開放的電訊市場中,協助消費者作出明智的選擇。透過傳媒、電訊局網站及與其他機構的合作,推廣精明使用各種電訊服務的訊息。」這項工作原本屬於執法機構中的預算項目,現在改由違規電訊商以金錢贊助,政府豈不是間接受賄,自甘墮落?
筆者同意政府施政不能一成不變,但具執法和規管功能的機構應該除外。一個健康的市場環境,需要有一套明確、可預計和高透明度的法規,這個也是香港過往和現在都一直成功之處。如果香港淪落至強姦犯可以捐錢做反罪惡的宣傳工作而免於坐牢,這才叫真正的「香港之死」。
侯聯貴
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