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又要勞煩中國政府「釋法」了。一部《基本法》,執行七年多,共「釋法」三次,漏洞百出,紛爭不絕,問題絕不出在所謂「逢特必反」的民主派或市民之上,而只能在這部一度被吹捧為香港和中國專家精英的「智慧結晶」,其實是「差不多先生精神」的最佳代表作身上。
曾蔭權做特首,到底是兩年、最多七年,還是最多十二年?連特首的任期,《基本法》連這項最基本的內容原來也沒有起碼的規定,靠這本粗糙不堪的「法典」來維繫香港的「法治」,就像一架飛機壞了一部引擎,兩道機艙門關不上,一個輪胎漏氣,燃油的管道又堵塞了十幾條,這樣的飛機誰敢坐?
《基本法》是一部小學程度的法律習作,其謬誤不在於哪一條沒有就哪個問題講清楚、哪一句沒有對哪一件事的解說含意不清,而是整部《基本法》,犯了兩大致命傷,一是邏輯混亂,二是語言粗疏。
先看邏輯混亂這部份。第四十八條:「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列出了十三項,第一項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領導」一詞,在中文裏已是包羅萬象。在這一條內,特首除了「領導政府」,還要:執行本法及其他法律、簽署法案、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官員、法官、公職人員等等,此皆全屬「領導政府」的工作範圍之內,有甚麼必要與第一項「領導政府」分開而一一羅列?
在這一條內,特首的職權還赫然包括「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這豈不是干擾司法獨立?一個人犯了搶劫罪,法庭判入獄八年,如果這個人是特首的小舅子,特首可以把他赦免,或隨意把刑期由八年減至八天,完全沒有違反《基本法》。
憑此一項,即可斷定特區另有終審大法官,不是李國能,而是特首。
《基本法》的「原意」,可能是模仿殖民地總督或外國元首赦免死刑的職權。只有死刑可以由總督或總統特赦,不止前殖民地香港,一九八二年之前的法國和今天的新加坡都如此。由於人命關天,赦罰減刑,各國只規定死刑一項,《基本法》這一條,如同天馬行空,已經違反常識。
違反《基本法》的行為,今天已俯拾即是。第五十五條:「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董建華已經下台,他委任的全體行政會議成員,由梁振英起,下至三司十一局,包括曾蔭權本人,為甚麼還在台上?憑此一條,今天的特區政府,已經是一個非法政權。
《基本法》的整體條文,不但有大量這類「思維血管脂肪堵塞」的毛病,而且其語文,也有大量的「感性膽固醇」,例如第四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是帶有儒家色彩的「道德語言」,比「領導政府」更加黃泉碧落、渺茫無邊。前特首董建華說過,「辭職容易,留下來更難」,「還有大量的工作沒有做完」;言猶在耳,忽然拍拍屁股就辭職當逃兵了,這不是違反了「盡忠職守」這一條嗎?中國人對於「盡忠職守」的要求很宏大,如「殫精竭慮」,如「夙夜不寐」,如「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明代的皇帝,苛虐朝臣,讓滿朝文武烈日當空,跪在太和殿外活活曬死的也有,對於朝臣,這才叫做「盡忠職守」,從未聞因站立宣讀施政報告要服藥支持,挺不下去就辭官歸里的。
很明顯,「廉潔奉公、盡忠職守」,沒有測謊機,也不靠心理或精神病醫生報告證明,是一種諸葛亮出師表式的「儒家道德感性語言」,是詩,而不是法律。
但在中國式的法典裏,這一類充滿詩意的感性抒情語言有很多,例如清末民初,蘇浙一帶運河上的青幫,製有十大幫規:「一不欺師滅祖,二不違犯幫規,三不藐視前人,四不江湖亂道,五不扒灰放籠,六不引水帶錢,七不姦盜邪淫,八須有難同當,九須有福同享,十須仁義禮智信。」
既名幫規,自當遵守,第二項純屬脫褲子放屁。仁義禮智信,已經是道德公義的「全包宴」,十大幫規之中,第十條「須仁義禮智信」已經可以取代其他九項,正如《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特首職權的第一項「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足可涵蓋其他十二條。「有福同享,有禍同當」。「福」是甚麼?「禍」又是甚麼?我口袋有一百元,一位兄弟因為長期貪吃懶散,不肯工作,卻不名一文,我不分給他五十元,只叫他勤奮上進,自立賺錢,這算不算違反了幫規?如此雲天霧地的「法律」,那時候,當青幫的流氓,可見壓力也很大,隨時行差踏錯,委屈受罰。
青幫在中國的漕運史上,比香港的「五十年不變」還長久許多,活躍了四百年,其間有多少宗犯幫規的紛爭刑杖,冤死了多少弟兄,又勞動了龍頭香主老頭子等「領導人」的幾度「釋法」,卻又渾不可考,不禁令人憾然長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