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替人大釋法造勢、為了讓市民做好人大常委將會釋法的心理準備,署理特首曾蔭權先生除了不住接見各政黨的立法會議員外,更一再表示擔心七月的特首選舉受到干擾甚至無法如期進行。
我們認為,造成今日的困局、造成七月特首選舉可能出現變數的並不是香港市民、也不是準備就特首選舉修例提出司法覆核的人,而是特區政府、而是中央政府負責香港事務的官員。
可不是麼!《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清楚明白的列明行政長官的任期是五年,香港大律師公會、律師會以至絕大部份香港法律界人士也同意這樣的詮釋。只要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按《基本法》辦事、按本子辦事,讓接替董建華的特首享有五年任期,那根本不會有任何法律爭議、根本不會有司法覆核的問題,七月的特首選舉也可以無風無浪的進行。偏偏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卻另有政治計算,並把政治計算、政治需要放在法律之上,將清晰的《基本法》條文置諸不理,硬要以一些模糊的回憶、一些不清不楚的討論紀錄為基礎,規定接任特首的任期只有兩年。像這種置《基本法》於不顧、置法治精神於不顧的做法,香港法律界及市民怎能默不作聲呢?怎能不反對呢?而法律界人士及市民要反對違犯《基本法》的法例或政策,當然只有訴諸法律程序呢?由此可見,令七月特首選舉出現變數甚至有機會流產的不是別人,而是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
事實上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有關補選特首任期只有兩年的論據不僅薄弱,更經常出現前後矛盾的情況,例如被視為主要「護法」之一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先生較早前曾表示,補選特首的任期最長可以達到十二年,因為接任後的兩年不算一屆,於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六條,這位補選特首便可以再任兩屆共十年特首,令他的任期可長達十二年。但在前幾天,王先生在一份報章發表的文章卻又否定了這樣的觀點,認為第四十六條的意思是規定任何人不能連續擔任行政長官超過兩次
──即不能超過十年。究竟前後兩個解釋哪個才是真正的解釋、哪個才是最權威的解釋,恐怕還要再觀察一下才能確定;但從這種不一致的看法可以清楚看到,《基本法》在起草時根本沒有仔細討論過特首自動辭職後的補選問題及安排,更沒有甚麼立法原意可以依循,特區政府硬要把片言隻語的討論稿當成立法原意只是在扭曲《基本法》的條文、只是在扭曲《基本法》的涵意。
是的,盡快補選行政長官、盡快結束政治不明朗的情況是很重要的;但是盡快補選行政長官也得按《基本法》、按確當程序辦事。若果像特區政府那樣扭曲《基本法》的規定進行補選,那只會引來更多爭議、那只會帶來更多後遺症、那只會令香港蒙受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