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雖然政府前日放出消息,表示不傾向賦予證監會擁有罰款權,但證監在立法會下周一討論有關問題前夕,發表說明文件,作最後頑抗。證監會強調,有需要擁有罰款權力,處理涉及上市事宜的紀律制裁;民事罰款以外的制裁措施,對違規上市公司根本毫無作用。
政府消息日前透露,由於過半數的市場意見,反對證監有罰款權,故傾向不賦予有關權力。
不過,證監昨日指出,在政府的諮詢中,亦有約半數回應者,支持證監擁有罰款權。
據了解,出現計算上的分歧,是因為政府將9家大型外資證券行,支持賦權證監的聯合意見書,視作一份計算,但將反對賦權的滙盈控股(8101)旗下3家公司的意見書,列作3份意見。是次政府共收到37份意見。
證監表示,按照國際最佳標準,所有主要市場的法定監管機構,都應具有罰款權力,這樣針對違反法定上市規則的執法制度才能發揮作用,並就多變的上市環境迅速作出回應。
證監指出,現行制度的不足之處,正顯示公開譴責起不了作用,因為違規者作出誤導或虛假的披露可賺取龐大利潤,但導致其他投資者蒙受損失,因此制裁的程度必須與其失當行為中獲取的利潤對等。如無法施加罰款,便不能在對較輕微違規的人士作公開譴責,以及因嚴重違規而取消上市公司董事資格兩者之間,實施中間制裁。
證監認為,可能會有大批個案處於這兩極之間,若證監缺乏權力處理這類個案,可能要被迫將大量個案轉介予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審理,但MMT不具有處理大批個案的配備。而由MMT審理所涉及的成本及時間,對證監及違規者而言均異常巨大,因違規者在敗訴時將需負擔證監的調查費。現時內幕交易審裁處的經驗說明,處理涉及嚴重制裁的複雜而重要的個案,最能發揮效用。
另外,針對政府建議引入類似港交所(388)上市委員會的機制,日後證監對違規公司的紀律處分,要由有獨立人士參與的委員會作決定,證監認為現階段並無必要,應按現有由市場人士及一名高院法官擔任主席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作為對證監制裁決定提出上訴覆核的制衡機制。而且英國正就有關委員會制度進行檢討,可待結果再定是否引入本港。證監強調,「我們必須在謀求制度的有效性與問責性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