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論理財:取消遺產稅成立信託價值未失

德勤論理財:取消遺產稅成立信託價值未失

談論多時的取消遺產稅建議,終於在新的財政預算案中落實,所持理據主要是認為遺產稅收只佔政府全部稅收的一小部份,反之,若廢除此稅而引致資金回流,所帶來的效益可能會更大。
不過,雖然遺產稅所收取的總額不算大,但取消遺產稅後,政府將會失去一個調查已故人士生前是否有遺漏繳交某些稅項的途徑,該等調查有可能幫助政府找出一些應繳而未繳的稅收,而這方面帶給庫房的收入,可能比遺產稅本身更多。同時,雖然遺產稅被取消,遺產承辦本身仍有一定的程序。要知道已故人士的資產,可能在遺產承辦的過程中被凍結,從而導致資金周轉不靈,取消遺產稅所省卻的遺產評稅過程,或可縮短資產凍結的時間,但是遺產承辦過程引致資產遭凍結,仍不能避免,成立信託便可在這方面對已故者提供幫助。
所謂「信託」,是指託產人將其部份或全部資產的法定擁有權,轉移至獨立第三者(下稱「受託人」)名下,受託人為他人(下稱「受益人」)的利益或享用權而擁有該資產。作為法定持有人,受託人須承擔擁有該資產的責任,並處理日常相關的管理工作。一般而言,受託人不能從信託中獲取利益,而受託人的權力及職責,亦受法例及信託契約所管制。
事實上,託產人可以透過書面建議受託人如何處理信託資產及其收入,而在某些情況下,信託契約的條款會包括委任信託監管人一項,以提供意見予受託人。
由於信託中的資產已非個人名下的資產,資產的管理及運作,將不會因個人的去世而受到干擾,亦不會因個人的債務而有所影響。受託人可避過資產凍結和繁複及昂貴的法律承辦遺產程序,使受益人從該等資產中即時獲益。再者,由於資產的分配並非根據遺囑安排,所以亦不會因遺囑的真偽性而引發產生受益人的訴訟。

資產擁有權可保密
此外,信託可在信託人失去辦事能力或去世時,保障受託人的家族業務在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得以繼續運作。透過信託的安排,受託人亦可規限每一位家族成員可繼承遺贈物的比例,同時也可確保配偶或子女會依照受託人的意願管理遺產。
而且,由於託產人的名字已從資產契約及其他證明文件中剔除,託產人及其下的資產資料可因而得到保密,免卻他人從公開紀錄中取得該等資料。因此,信託資產的擁有權將會得到嚴密的保密。
最後,正如前文所解釋,由於信託資產以個人名義所擁有,所以當遇到一些將來的訴訟事件(例如債權人又或配偶、甚至子女的配偶於離婚案中的訴訟),信託便可擔當保護的角色,避免以資產作為賠償,從而影響受益人的保障。而事實上,在很多國家(例如美國),很多人都有成立信託以避免個人資產因訴訟而受到影響。所以信託再非有錢人作為減免遺產稅的安排,普羅市民也可以從成立信託中達致保護資產的目的。
黃偉樑、黃幗佩
稅務合夥人及高級稅務顧問
德勤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