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政府可向失職公務員作出八類不同程度的處分,較嚴重的四類處分包括嚴厲譴責並處以革職、着令退休、降級及罰款,其餘四類處分則是嚴厲譴責、譴責並處以罰款、譴責及警告。 截至去年三月的三個年度內,公務員事務局就二千零五十宗公務員失職個案作紀律處分,其中紀律部隊人員佔一千一百五十宗,有八十一宗個案的有關人員被革職。資料顯示,近年港府向違規公務員施以嚴重處分的比例較高,反映當局愈來愈重視員工的操守。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