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怎樣釋法? - 李怡

李怡專欄:怎樣釋法? - 李怡

新特首任期的二五之爭,看來北京是無法避免又要釋法了。昨天《蘋果日報》報道,有來自北京人士透露,北京並不抗拒釋法,他們關心的是以何種形式釋法對香港影響最小。釋法的方案有三,一是中央主動出手釋法,如去年四月六日人大常委就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改變選舉辦法的釋法,就屬這一種形式;二是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一九九九年就居港權問題由特首向人大提請釋法,屬這一種形式;第三種是待有人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由法院方面提請人大釋法。
北京原先並不贊同就行政長官任期作出釋法。因為在北京看來,香港市民對兩年還是五年,並不那麼關心,中央說讓曾蔭權做兩年,那就兩年好了。事實上香港力爭五年的人,並不是對曾蔭權有甚麼厚愛,他們只是認為應該按《基本法》條文辦事而已。親中的法律界人士如馮華健、陳弘毅、胡漢清開始時也認為應是五年;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鄔維庸也認為應是五年。五年是實行「法的統治」,兩年是人治之下對法律作強詞奪理的解釋。二五之爭,不是任期之爭,而是真正的「護法」──要不要維護法治之爭。

現在是,當年參與起草的香港人,如鄔維庸、查良鏞,他們講的立法原意都不算數,只有內地名為「護法」實為「護黨」的所謂法律專家的「追憶」才能作準。《基本法》是至少一直管到二○四七年的,當起草《基本法》的人士一個一個作古之後,誰又能解釋「立法原意」呢?而最根本的問題是,若《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行政長官缺位時,新選的行政長官出任期只能是原任的剩餘任期,那麼為甚麼不在《基本法》中寫明白呢?為甚麼去年港府政制事務局回答立法會議員詢問,斬釘截鐵說新選的行政長官「任期五年,沒有例外情況」,當時又不見有任何人,包括內地法律專家提出異議呢?
兩年是政治決定,五年是法律條文規定。這已經不用爭辯,成為眾所周知的事了。若北京認為中央講一句話,不用釋法,香港就能照中央意圖接受兩年任期的話,那是香港這個法治社會無法做到的。因為香港的陳偉業已決定就此問題申請司法覆核了。

中央現已不抗拒釋法。三種釋法形式中,其實只有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儘管寫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接下去的條文,卻只提到在香港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提請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人大常委才行使解釋權。人大常委主動提出解釋,或香港特首向人大提請解釋,這兩種形式都沒有列入《基本法》。因此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對香港法治損害最小。
但這樣做,對終審法院卻有損害。因為終審法院從未向人大提出過釋法,儘管一直有許多案件的與訟人要求這麼做。而特首任期,在《基本法》中,並非列入「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第二章,而是列於「政治體制」的第四章,份屬香港法院可「自行解釋」的「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倘若終審法院自行按《基本法》的條文作解釋,而不提請人大常委作解釋,那豈不是壞了中央的大事?

其實,若尊重香港的法治,那麼損失最小的辦法,是修改《基本法》。正如香港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提出《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任期)條例草案》一樣,修改了法律,就一切照法辦事,連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也不會有人這麼做了。
不過,中國是人治的體制,釋法已算「依法施政」了,豈會真正實行「法的統治」呢?更何況,定死了「剩餘任期」,有一天中央不想「剩餘任期」而想恢復五年任期時,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