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自強 香港中文大學會計學院副教授
近日有關特首年期的「二五之爭」,揭示中港對「法治」一詞的不同理解,一些愛國評論人批評港人只着重普通法而不理會中國法律。其實中國也以法治國,只是對法治的理解很不相同,但是港人要捍衞的,卻不是中國式的法治。
中國法治起源甚早,戰國時期商鞅創造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當時有一條「御道」,是為了快捷地傳送軍令的通道,除非有正式文書,否則任何人都不許隨便使用。然而皇太子未有文書就走了這道路,商鞅認為他犯了法,要處罰他,但礙於不能打太子,就轉而處罰太傅(太子的老師)。商鞅當然沒有好下場,太子即位後商鞅即被五牛分屍。用牛分屍,因為牛比馬慢,行刑方式較痛苦。
這件歷史事件給我們兩個啟示,一是在獨裁政體下,法律只是用來執行當權者意願的工具,沒有特別的神聖光環。第二,苛政猛於虎,中華民族選了儒家的仁政,棄用法家的苛政是可以理解的。商鞅的「連坐法」將五戶十家連結起來,每家每戶都受到嚴密的監控,一家有罪,九家告發,知情不報者斬。司馬遷以「刻薄寡恩」來形容商鞅,其實商鞅的法制,是有效治理國家的方法,可達到當權者的意願,不過人民的權利並沒有受到保障。秦國因為他的制度而強盛,後來秦始皇的暴政更變本加厲。
中國現今的法治觀念和商鞅時期的分別不大,同樣是執行長官意志的工具,庶民的責任是遵從,不必也不能多吭聲。港人所了解的法治源自普通法,普通法的立法精神很不一樣;要了解這點,也要通過另一個變法故事。
一二一五年(大約是中國南宋時期)的英格蘭,國王約翰因為戰事接連失利,向眾多封建領主徵收重稅,嚴酷的統治迫得領主們反抗,強迫國王在大憲章上蓋印,承認他們的權利並遵守法律。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款,最重要的兩條是第三十九和四十條,是西方法治和文明的基石。
條款規定,法律面前無論貧賤富貴人人平等,未經法官審訊不能入罪,其他條款也對國王的權力作出種種限制。普通法就是這樣蛻變下去,建基於對國民權利的保障和對當權者的制約。在普通法底下,王室不能隨便立法,立法時要從風俗習慣中,找出民眾普遍接受的法律。俗語說得好,「法律不外乎人情」,普通法保證法律不會太偏離人情,不至淪為只是執行長官意志的工具,法官不能胡亂判案,要參考先例。況且政府也不一定是對的,人民有權和政府打官司,法庭只能充當公正人的角色,不得偏袒。
近期法律與經濟的實證研究,得到很一致的結論:相對於其他法系,普通法更有助經濟發展。普通法國家的融資市場特別發達,會計披露的質素相對也較高。這和普通法深入民心、得到人民接受有關,也和它能制衡有權有勢者,並保障相對弱勢社群利益有關。
普通法對小股東的保障,比任何法律體系都強。這也是普通法國家資本市場旺盛的主因。小股東受到保障,才有信心將財富付託於市場中。資本市場金額需求龐大,總不能靠幾個超級大富豪便能支撐起來。日本、德國、法國雖然富裕,但資本市場發達的程度,跟普通法國家相比卻差得很遠。香港金融市場的進步,也和普通法息息相關。
「二五之爭」,二年跟五年無關痛癢,但反映出來的理念分歧卻令人擔心。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是建基於對有權有勢者的制衡,及對弱勢社群利益的保障,不是對當權者唯命是從的那一套。詞彙相同,意義卻相反,我們所熱愛的那種法治,還能維持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