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怎能輕輕放過 - 盧峯

蘋論: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怎能輕輕放過 - 盧峯

是的,促銷商品及服務從來不是容易的事;是的,促銷商品及服務的確需要別出心裁、各出奇謀。可是一些電訊公司營業員在促銷固網電話服務時所採用的誤導性手法、所採用的不當手段依然教人瞠目結舌。例如有營業員故意混淆不同公司,說「電盈係李嘉誠嘅,佢𠵱家開咗間附屬公司畀個仔(李澤楷),就由佢個仔畀優惠你哋」,藉此游說這位原屬電訊盈科的客戶轉投和記電訊;例如有營業員欺騙長者,指他慣用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已停止運作,從而唆使他轉投新的電訊服務供應商。
我們認為,電訊商這些透過虛假陳述、透過失實說詞以誘騙市民的做法不僅要不得、不僅有礙真正的公平競爭,更是欺騙及違法的行為,電訊管理局理應從嚴追究,甚至按法例賦予的權力課以罰款,以收阻嚇的效果;誰知道電訊管理局居然與違規的電訊商和解了事、居然只制訂一些沒有約束力的指標、居然只要求電訊商資助二百多萬元推行消費者教育計劃就了事,這實在是令人失望的。
應該看到,幾家電訊商的營業員使用不當以至具欺騙性的促銷固網服務並不是最近才發生的事,用戶的投訴近幾年來持續上升,從○一年的不足二十宗升至○四年的接近二百宗,這樣的數據顯示誤導性或欺騙性的促銷行為已愈來愈嚴重。既然是這樣,作為監管電訊服務機構的電訊管理局有甚麼理由不從嚴追究違反法例的電訊商呢?

此外,電訊條例第7M條其實已明文規定電訊商在提供服務時不得作出電訊管理局局長認為屬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我們認為,這個具法定效力的條文是非常清楚、是絕不含糊的,各電訊服務商理應嚴格遵守,而電訊管理局也應按條文執法。偏偏電管局在電訊商多番違規後不但沒有加強執法、沒有按法例懲處違規者,反而另外訂出一些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所謂最佳做法指標讓電訊商遵守。試想想若果電訊商連清楚的法律規定也不遵守,怎能期望他們會遵從所謂最佳做法指標辦事呢?若果電訊管理局連清楚的法規也不能嚴格執行,它怎能促使電訊商遵守那些最佳做法指標呢?
至於教育消費者方面,花錢搞宣傳活動或教育活動固然重要,懲處違規者、懲處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同樣重要。透過起訴或懲處,消費者往往能更清楚了解各種欺騙或誤導手法、往往能更清楚了解本身的權益,一宗成功的檢控或懲罰甚至可能比大量的宣傳活動更有效。電訊管理局有甚麼理由輕輕放過這樣的教育消費者方法、有甚麼理由不利用少數的懲處案例讓消費者更明白各種不當的促銷手法呢?更何況懲處違規者可以對所有電訊服務營業員及營辦商起警惕作用,令他們在未來進行促銷工作時更小心在意、更注意遵守法規。這對減少不當行為、減少欺騙性促銷手法、促進公平競爭不是更有效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