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資訊站:駐外僱員享強積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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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積」答
內地與香港的經濟聯繫愈見緊密,不少港人北上工作,亦有不少內地專才來港工作。最近,阿祥被調派往內地工作,但他不清楚此情況是否仍需供強積金,阿祥向積少查詢。阿祥亦有外地朋友將會受聘來港工作,是否也要供強積金?
問:我被公司派駐外地工作,是否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按照法例規定,只要僱員為香港居民,僱主在香港設有商業經營,不論僱員的工作地點是在內地或任何其他海外地區,僱主均有責任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和僱員均須共同供款。
問:我長期身處內地,怎可確定僱主有為我的強積金戶口供款?
答:為確保僱主作強積金供款,及供款額無誤,計劃成員應定期查閱自己的強積金戶口。僱員可以透過僱主提供的供款紀錄,或致電向受託人查詢戶口供款情況。現時不少強積金受託人都有提供網上查閱強積金戶口服務,故即使僱員身處內地,查閱戶口亦十分方便。

非在港經營可豁免
問:假如我受聘於一家內地公司,並在內地工作,我的僱主是否要為我加入強積金計劃?
答:不需要。由於內地公司並非在香港經營,勞資雙方的僱傭合約不受香港有關僱傭法例所規管,故此,內地公司毋須為從香港聘請的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
問:僱主是否需要為在海外受聘來港工作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來港工作的外地員工,倘若他們已參加海外的公積金或退休保障計劃,其僱主便毋須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若未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是否要參加則須視乎他們的工作簽證有效期。若工作簽證有效期少於十三個月,僱主便毋須為他們參加。
假如最初簽發的工作簽證有效期不超過十三個月,但續辦簽證後連續在港工作的時間超過十三個月,僱員在第十四個月開始不再屬於豁免人士,若他們由第十四個月起計受僱滿六十日,僱主便須安排他加入強積金計劃。
《積金局資訊站》隔星期日刊出,敬請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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