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堅持「五年」?

為何堅持「五年」?

湯家驊 立法會議員及資深大律師 《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

在「二五之爭」這個題目上,絕大部份本地法律界人士,包括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法律學者均認為,根據《基本法》,補缺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五年。包括筆者在內的多名律師及學者過去數周於不同媒體發表大量文章,引經據典,反覆論證,只為向公眾闡釋有關餘下任期之說實乃無中生有。

可能這些分析大多用詞艱澀,推論複雜,從媒體的反應得知,普遍市民對「二五之爭」的爭論不感興趣。更重要是,很多市民不明白,堅持五年任期,背後的意義為何?朋友問我,當前經濟已見起色,董特首提早離任消弭了社會大部份怨氣,有機接棒的曾蔭權來自繁榮的港英年代,市民憧憬往昔紙醉金迷的日子或有望在他任內重現,中央給他兩年「試用任期」以作觀察為何不可?為甚麼在親政府人士及媒體的冷嘲熱諷下,我們仍孜孜不倦糾纏於此問題上?我答道或許這便叫作擇善固執罷。
法律界堅持五年任期,從來不是從政治角度作考慮,認為五年較兩年優勝。堅持五年任期,全因對法治精神的堅持和執着。法治有以下三個基本重要原則:一、政府受法律約束;二、法律條文必須公之於世及盡量清晰明確,使一般市民大眾能清楚明白;三、法律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及一貫性,不能朝令夕改。歸納這些原則,就是當法律條文清晰不過,所寫的是「白」時,除非透過正常程序修改法律,否則不論任何原因,當權者絕不能指鹿為馬,將「白」說成「黑」甚或其他顏色。

作為特區的小憲法,《基本法》包含保障我們的生活方式、自由和人權以至為保障這些權利而設計的制度條文。它等同國家與香港市民訂立的契約,確保我們在特區可享有回歸前一切基本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的重要性,由此可見。
試想今天「行政長官任期為五年」這麼清晰不過的條文可被解釋為補選特首只須履行剩餘任期,先例一開,難保他日若某任行政長官特別為中央所喜,「可連任一次」亦可被解釋為「可連任一次,亦可連任多次」(因為條文並非「只可連任一次」)。第二十七條「言論自由」可被解作僅指「說話自由」而不包括「寫作自由」。第二十八條「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中的「非法」會被說成僅指違反香港法例的行為,但不包括違反《基本法》的行為,政府遂可透過制訂無理的法例隨意逮捕、拘留及監禁任何持反對聲音的人士。第三十五條:「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可被解釋為並不包括所謂「利用司法程序作『突襲』或『濫用』司法程序的訴訟」的權利。

法律條文由人草擬,當然會有不清晰的地方。但在特首任期長短這樣簡單的數字問題上,《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有着如此清晰的條文,律師及法律學者作為法治的捍衞者,斷不能眼看當權者因着政治目的任意曲解《基本法》條文而坐視不理。
人大釋法予人最大的憂慮,並不因為它不為普通法制度所熟悉,而是它該制度聲稱可追溯的「立法者原意」,往往僅是個別立法者的個人記憶,並非所有立法者透過文字所作的集體表述。一個倚賴個人記憶作立法原意的制度往往乃人治的開始,而以此為基礎之釋法亦往往易淪為當權者的政治工具。
法律條文不能因一時的權宜而被任意曲解,在這大是大非的法治問題上,我們實在一步也不能退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