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與港交所(388)再現爭拗,港交所發表意見書,認為賦予證監對違規上市公司最高罰款500萬元,款額過高;證監亦不應擁有褫奪董事資格的權力。不過,證監認為最高罰款額應定為1000萬元;主席沈聯濤說這樣才能起阻嚇作用。
政府年初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將《上市規則》的主要規定寫入法例,違規者需面對法律制裁。其中證監建議,將規則中有關公司財務報告及其他定期公布的資料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披露,及需獲股東批准的交易納入法例。政府下月4日向立法會交代諮詢進展。
沈聯濤昨表示,監管機構向違規公司施以罰款處分已成國際趨勢,因違規者獲益巨大,涉資動輒逾億美元,故將最高罰款額定為1000萬元,並不過高。
他亦不贊成「有錢就可以擺平」的講法,因證監決定用罰款處分,抑或將案件交予廉署、商罪科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視乎個案的違規情況是否嚴重,不會因公司大細而有差別對待。
沈氏解釋,若一些簡單的個案因法律程序拖延太長並不適當,倒不如用罰款方式盡快解決,此舉可減少訴訟成本。
至於建議將上市規則內,部份較重要的披露規定編纂成法定條文,有市場人士憂慮日後須遵守兩套規定,監管重叠。沈聯濤澄清,由於草擬的條文是抽取自上市規則的不同章節,當中11處的字眼有出入,正與港交所及市場人士商討如何修訂,並強調港交所日後仍為前線監管者,因現時三分二涉及披露事宜的上市規則,繼續由該所負責監管,只有三分一披露事項,在賦予法律效力後,會改由證監監管,但現仍處諮詢期,未有定論。
港交所則發表意見書,認為證監的建議超出以往達致共識的範圍,會令雙方的行政及執法工作出現重大重叠,與港交所繼續充當前線監管機構的意見並不一致。港交所認為,日後證監的規管權應只包括定期的財務報告、涉及股價敏感資料的一般披露責任,及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的重大關連交易;而不應包攬所有須予披露的交易;至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違規上市公司的最高罰款,應以80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