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十八歲女子去年在公眾假期前夕失蹤,其母到警署報案後,由於負責簽批檔案的警官放假,令該檔案七十四小時後才送到總區失蹤人口調查組手上,違反了《警察通例》的四十八小時時限規定,被報案者投訴警方程序失當。警監會昨批評警方墨守成規,通過投訴「證明屬實」。
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黃敦義指出,警方接到事主報案後已即時作評估,認為該失蹤女子不屬「可能有危險」類別,並已即時按照指引,翻查入院及被捕人士的紀錄,他承認警員沒及時將檔案送到失蹤人口調查組「技術上有錯,係無心之失」,強調沒因而影響調查進度。上述女子最後平安返家,該警署接受報案人投訴後,已作改善措施,如先將報稱失蹤的檔案傳真至總區,再補派人傳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