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濫用問題

信用濫用問題

梁嘉銳 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訪問學人

如果要比較香港回歸前後,在經濟數據上的最大轉變,「破產」比率可能是其中一個,尤其在政府改變法律,訂明申請破產者,四年可以「清除記錄」之後,香港的破產宗數上升近十倍!由於「自由行」實施之後,香港經濟逐步好轉,而破產數目下降,所以,有關方面似乎無心處理這問題。相對之下,美國似乎比香港審慎。

最近,美國正在審議收緊有關破產申請的法案。在1993至2003年間,美國破產申請增加超過七成(但仍遠低於香港的增長!),於是引起了朝野的注意。其中美國分開Chapter7以及Chapter13兩種申請。簡單來說,Chapter7的申請者,在獲批准後,可以減免大部份的債務,約佔申請者的七成。而Chapter13則要求欠債者與債主協商,分期攤還,並且欠債者在還清債務前的理財及消費行為,受到一定監管。美國的布殊總統認為,修改法例對一些低收入人士有好處。為甚麼呢?一方面,Chapter7的破產申請,將會使破產者留下一個「信用不佳」的記錄,對他們將來購房子或做生意,需要借貸時,帶來很大的不便。二方面,有些金融機構包括一些銀行,由於恐怕貸款者將來會借Chapter7的破產申請,而拒絕償還債務,所以,一開始便不願意將錢借出。因此,一些低收入人士根本連借錢買房子也辦不到。當然,一些銀行組織非常歡迎有關立法。

由於此事影響甚廣,引起傳媒廣泛報道,並列舉數據,真實個案等。當然,亦有反對聲音。《三藩市日誌報》(SanFranciscoChronicle)便報道,有近一百名法律專家學者,於二月時曾聯署,要求國會否決議案。他們認為,廣泛的破產問題,源於某些金融機構濫發信用卡(譬如16歲的中學生,也可以獲發信用卡)。因此,要解決問題,需要金融機構「自律」。而「對消費者不利」的破產條例,反而鼓勵了金融機構,可以在給予借貸時,更隨便因而可能在將來引發更多問題。
破產,的確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在經濟學界,破產是近二十年很熱門的研究課題,很多問題其實還未有很確切的結論。有機會的話,將來筆者再向讀者解釋有關的關節。筆者個人認為,其實政府可立例管制,未達到某個年齡,以及仍未有全職工作的人要申請信用卡時,必須得到監護人的簽名和保證。而我們亦可要求,所有人的信用額,都必須向某機構滙報,更可限定同一個人在不同信用卡的總信用額,不能超過入息的某個倍數等等。
筆者奇怪的是,美國只不過在十年內增加百分之七十的破產字數,又沒有遇到金融風暴,仍未雨綢繆,要改動法律。怎麼香港以倍數增加,卻能無動於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