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九六年九月十九日,美國費城的主要報章AmericanDailyAdvertiser刊登了一篇「致美國人民書」的讀者來函,來函作者的署名是G.Washington。
G.Washington就是美國開國總統喬治華盛頓,這封讀者來函則是他的告別信,表明他在完成第二屆總統任期後將會離任,美國人民需要為選舉新總統作準備。從美國的政治發展史來看,這封起初毫不起眼的讀者來信不僅是首位總統的告別聲明、不僅為美國的共和政體立下最高權力順利交接的範例,更為美國總統任期不超過兩任樹立了一個不成文的傳統。自華盛頓以後的百多年間,所有美國總統都沒有違反這個傳統,都沒有擔任總統超過八年。直到羅斯福總統才破壞了有關傳統,自一九三二年開始連任四屆總統。
雖然當時的美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總統只能連任一次,雖然羅斯福連任四屆總統只是違反了華盛頓立下的不成文傳統,但美國國會議員及政界人士普遍認為華盛頓立下的傳統反映了美國開國元老訂立憲法時要限制聯邦政府權力、限制行政機關權力、限制元首權力的立法原意,故此他們在二次大戰後立即草擬第二十二憲法修正案,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擔任總統超過兩任,並在一九五一年正式完成修憲程序,成為美國憲法的一部份。
我們認為這樣的歷史經驗對香港近期有關補選特首任期的爭議極有參考價值。香港《基本法》在補選特首的程序、在補選特首的任期上根本沒有任何具體的規定,即使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引述的《基本法》討論草稿也沒有甚麼具體建議,更沒有顯示甚麼立法原意,只是不斷在「新的」、「新一屆」這類含糊不清的字眼上兜兜轉轉而已。
因此,要解決補選特首包括補選特首任期這樣的新問題,首先該做的是考慮《基本法》原有的條文,若果條文有說明特首任期,便應按照有關規定辦事,例如現時《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說明特首任期是五年,七月補選的特首當然該享有五年任期了。假若中央政府以至香港政界真的認為中途接任的特首、補選的特首該有另外的規定,那該做的是像美國國會修訂憲法那樣,推動修訂《基本法》條文的修訂草案,例如在第五十三條加入補充條文,清楚說明補選產生的特首只能完成上任特首的任期。我們認為,這樣做不但可以讓公眾仔細討論補選特首該有的程序及規定,更能把爭議、含糊之處消除,即使將來再出現特首中途離任的情況,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港人都清楚知道該如何處理、該如何按《基本法》辦事,不需要再翻查《基本法》討論草稿,不需要再倚賴護法的解釋,更不需要提請人大釋法。我們認為,這肯定比特區政府強行扭曲《基本法》的意思、強行通過不符合《基本法》的特首選舉條例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