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成功檢控 業界有讚有彈<br>的士司機機場兜客遊蕩罪成

首宗成功檢控 業界有讚有彈
的士司機機場兜客遊蕩罪成

【本報訊】警方為打擊的士司機在機場非法招攬乘客,引用《機場管理局附例》的遊蕩罪作出檢控,一名的士司機昨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遊蕩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三千元及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成為首宗以此控罪成功檢控的案件。業界對判刑反應不一,有工會主席認為的士生意難做,司機才會鋌而走險,但另有意見指法庭應對不守法的士司機予以更重刑罰。 記者:黃詠鍶

被告馬瑞麟(五十二歲)被控兩項遊蕩罪名。控罪指他於去年十一月十五日的上午及下午,兩度在香港國際機場抵港大堂近機場快線位置,在沒有合理辯解情況下,在《機場管理局附例》適用的區域遊蕩。他昨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共被判罰款三千元及監禁一個月,但准緩刑一年。

可收阻嚇作用
市區的士司機聯委會主席郭志標認為是次判刑仍屬過輕,「人哋用四個鐘先等到一個客,佢就擺架車喺停車場然後拉客打尖。我認為應該唔好緩刑,即時入獄就啱。」郭表示曾目睹在晚上八至九時短短一小時內,約有一百部停泊在停車場內然後到機場招攬乘客之的士,成功接載乘客離開。他對警方嚴厲打擊違法的士司機的做法表示歡迎。
香港無線電召的士聯會主席黃羽庭則表示,雖然被告獲判緩刑,但刑罰稍嫌過重,他相信事件可收阻嚇作用,亦希望業內人士能作警惕。「司機都係搵食啫!罰錢就話博吓,坐監就無謂啦。」此外,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主席黎銘洪亦表示,雖然個別的士司機破壞秩序,但亦非對治安造成影響,因為做生意而被判入獄,屬嚴厲的懲罰。
根據資料顯示,警方於去年首十一個月共提出四十八宗有關機場非法兜客的檢控,當中涉及的士司機的佔四成三。警方為打擊司機在機場非法兜客,除加強軍裝警員巡邏外,並不時派便裝探員「放蛇」。
案件編號:TWCC3562/04

最高可判囚六個月
警方以機場管理局附例「遊蕩」罪名,昨日首次成功將一名違法的士司機定罪及判刑,一改以往引用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兜客罪名作出檢控。本案引用香港法例第483A第20條,即《機場管理局附例》的「遊蕩」來檢控司機,即任何人不得在無合理因由的情況下,在機場所有限制區及道路遊蕩,如獲授權人士要求該人離開後,該人仍留在原處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監禁不超過六個月。早前一名無業漢涉嫌在機場兜客而被控遊蕩罪,他認為控罪與《人權法》有牴觸,法庭將案件押後審理。
本報記者

司機反應
可判停牌
有四十年經驗的劉先生認為,當局應該判刑更重,再犯者吊銷牌照一年,他認為不能以「搵食」為藉口而蓄意犯法。

判刑阻嚇
原從事首飾生意的伍先生表示,當局須判阻嚇刑罰,否則對其他「街車」司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