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大還是法大?中共對法律的概念與現代法治社會對法律的概念如何南轅北轍?最近就人大制訂《反分裂國家法》而引起的國際疑慮,最能說明問題。
北京制訂了《反分裂國家法》之後,從總理溫家寶到國台辦副主任王在希,都強調這是和平法,不是戰爭法;然而美國、日本、歐盟等文明國家卻全部將這個法解讀成戰爭法。怎麼會有此誤會?難道中共的和平與戰爭的定義與國際社會正相反?
前天美國國務卿賴斯在北京與溫家寶、胡錦濤會面時,胡溫都對賴斯表示,《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的法律」。但隨同賴斯一起訪華的國務院官員晚間簡報時說,賴斯雖然重申美國政府的「一個中國」政策,但也指出,中國制訂《反分裂國家法》已經引發緊張,希望中方能夠採取行動來減低所導致的緊張。
同一天,英國外相施仲宏表示,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後,對歐盟要解除對中國武器禁運「製造了困難的政治環境」,歐盟原定六月底就解除對中國武器禁運的,但施仲宏說,歐盟本周開會時不會討論這個問題,「至於何時討論,則須待適當時間。」
日本的反應就更強烈,而且更振振有辭地表示有必要把台海納入美日《安保條約》的涵蓋範圍也。
為甚麼北京認為是和平法,竟被國際社會一致認為是戰爭法?原因就在於全世界的法治社會對法律的概念是認為那是至高無上的,而中共對法律的概念則認為法律只是貫徹黨意的一種工具。
將法律視為至高無上的國家,咸認為一國的政策是可以改變的,但立了法就成為不可改變、必須執行的政策。北京儘管過去從未表示放棄對台動武,但動武與否是因應國際、國內的形勢而定的,也就是說,動武不是必然的選擇。《反分裂國家法》雖表示「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但第八條講到在三種情況下,「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捍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三種情況都模糊與任由北京解釋的,比如其中一種情況是「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按台灣現在的情況,北京就可以說成「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了。
所謂立法,就是沒有變通,就是必須執行,正如香港特首的任期在《基本法》訂明為「五年」,「沒有例外情況」。
但中共是黨大於法的國家。《反分裂國家法》的制訂,只是將黨意以法律為工具來體現罷了。整個法律都是政策宣示,不像是法律條文。從北京的角度來說,這個體現黨意的法律,沒有「使用武力」這個詞而改用「非和平方式」這個詞,已經比過去「和平」得多了,國際社會、台灣朝野不是應該齊聲歌頌、感恩戴德嗎?怎麼還不滿意呢?因此,北京說,那是對《反分裂國家法》的誤解。
為甚麼《反分裂國家法》是和平之法?北京的解釋是此法遏制了台獨,而台獨會導致戰爭,因此《反分裂國家法》等於遏制了戰爭。然而,眾所周知的是:所謂台獨導致戰爭是中共要對台發動戰爭,而不是台灣獨立之後要向大陸發動戰爭,因此「台獨導致戰爭」是模糊了誰會向對方發動戰爭的概念。等於惡霸向弱女子逼婚,說如果女子拒婚就會導致暴力一樣,是一個顛倒的邏輯。
外界包括台灣,也有人認為對《反分裂國家法》不必介意。那是因為他們不了解北京從來就是「黨大於法」,有了法也不會像法治社會那樣一定執行,那又何須介意哉!
不過,有法律而不照法律執行,或隨意釋法,那麼香港的法治傳統就完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