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從甚麼時候開始,人大釋法變成了特區政府備用的工具,可以隨時在「工具庫」中拿出來,鎮壓反對的聲音,實現政府的想法及政策。就以接任特首的任期為例,特區政府的高層官員包括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先生過去幾天一再明示暗示,若果有人透過司法覆核質疑接任特首只有兩年任期的法例,政府便會「相機行事」採取人大釋法的方式解決爭議。像這種隨隨便便就說要提請人大釋法的態度,不是把人大釋法這個莊嚴及重大的權力視為政府的「尚方寶劍」、視為政府隨時可動用的「工具」嗎?
其實,不管是法律界人士或一般市民對中途接任特首的任期有多長並沒有太大的爭議,只要《基本法》有明確規定,任期究竟是五年還是兩年根本不是問題,更不會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可現在的問題絕不是任期是五年或兩年,而是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是否遵守白紙黑字的《基本法》條文、而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是否按「本子辦事」。《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清楚列明按《基本法》選出的特首任期五年,並可連任一次;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包括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也表明有關規定絕不含糊,也沒有甚麼灰色地帶需要人大解釋。誰知道在前特首董建華先生中途辭職後,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突然置《基本法》第四十六條、突然置這個明確的規定於不顧,反而在《基本法》討論草稿的片言隻語中找尋一些沒有根據的暗示,指中途接任的特首只能完成餘下的任期,不能按《基本法》規定享有五年任期,並要求港人接受。像這種為了政治需要、為了政治方便而蓄意不遵守《基本法》條文的做法,怎能不引起本地法律界人士及市民的爭議及反對呢?而若果中央政府也帶頭不按《基本法》的條文辦事、也帶頭扭曲《基本法》條文的涵義,那《基本法》還有甚麼權威性、還怎可以成為香港法治制度的基石呢?
本來,特區政府作為代表港人的政府、作為港人跟中央政府最重要的橋樑,理應把港人的意見、理應把香港法律界的意見帶到北京,並盡力爭取中央政府的理解及認同。只可惜特區政府不但沒有盡這樣的責任、不但沒有盡力捍衞《基本法》的條文及原來涵意,反而為了逢迎中央政府的想法,扭曲法理及事實,甚至打倒昨日的我以確定接任特首任期不是五年的解釋。更可怕的是,為了盡力促銷這個不合理的決定、為了盡快促銷這個不合理的法例,特區政府的官員不惜把人大釋法掛在嘴邊,希望藉着港人不願再出現人大釋法的情況而乖乖就範,在兩害取其輕之下自願接受一條扭曲《基本法》原意的法例、自願接受不按本子辦事的做法。像這樣的做法怎不令人感到非常失望及遺憾呢?
我們認為,人大釋法是一項重大及不尋常的權力,只有在《基本法》條文真的出現含糊之處、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才應動用。
現在有關特首任期的《基本法》條文根本沒有任何含糊之處,香港也沒有出現甚麼重大的危機,人大常委會是完全沒有必要釋法的,特區政府拿人大釋法「威脅」市民接受不合法理、不合乎《基本法》的法例更是錯上加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