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還是彭真擔任人大委員長的時候,有記者問他:法大還是黨大?他猶豫了一下,老實地說,這個問題我也答不上來,照道理應該是法大,但現在很難說。
難說的意思就是「黨大」了。十多年來,黨大於法的情形,在中國的體制中仍然沒有改變。現在年年強調「依法治國」,也老是說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但實際的情形是:中國內地那一制,還是依黨意去治國;而香港這一制,就早已超越了「依法施政」而是實行「法的統治」了。
「依法施政」與「法的統治」有甚麼不同?前者是RulebyLaw,意思是施政要依據法律條文,不能違法,但主體是施政者,施政者本身也是解釋法律的權威,只要他照法律左講右講能自圓其說,就是「依法施政」了;後者是RuleofLaw,法律條文大於一切,而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就在獨立的司法機關。「法的統治」對自稱依法施政者有最後一道板斧,就是司法覆核,司法覆核就是對法律的解釋權,當終審法院作出解釋,即裁決後,施政者就得執行。香港的法治傳統,實行的就是這種「法的統治」。
中國內地那一制,實際上還不能做到「依法施政」。所謂「依法施政」,只是當政者聲言要實現的目標。過去的走資派、牛鬼蛇神等等並不是觸犯了甚麼法律,純粹是因為政治鬥爭才被當作罪犯,而且往往沒有經過法庭審判。那時候的「無法無天」就不用說了。現在呢,貪污、經濟犯罪等等,其實是全國普遍的現象,但並不是所有官員、所有行賄者都會「依法懲處」的,有沒有「依法」,全看當事人的「關係」。所以固然有「依法施政」之處,也有大量不「依法施政」之處。
香港的「法的統治」已因回歸而出現「黨大於法」的危機了。危機在於人大常委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由立法機關對法律擁有最後解釋權,那是法治社會不被允許的事。因為立法機關的成員是會改變的,以美國議會來說,這一屆共和黨佔多數,上一屆民主黨佔多數,若由不同政黨來解釋法律,那就會此時一種解釋,彼時另一種解釋,使法律混淆不清。因此只能由司法機關去解釋。至於立法原意,司法機關可以查閱當初立法時的正式文件,並以此為據,但不能憑參與立法者的回憶。香港若要維持「法的統治」,就應修改《基本法》,將《基本法》的解釋權轉到最高人民法院。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也只能以當年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在人大就《基本法》所作的報告為根據。
回歸七年多,人大常委兩次就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還有一次作出「決定」,非常明顯地是以政治去干預法律,破壞了香港的法律條文至上的法治傳統。而內地的法律學者,也明顯是「護黨」而不是「護法」。最近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就新特首兩年任期的說明,可說完全是為了迎合北京的政治意向而對《基本法》作強詞奪理的解釋,是對香港法治傳統的肆意踐踏。
按政治需要修改法律,是可以的,而且是法治國家常見的現象。但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卻因應政治需要而對法律條文作非邏輯的解釋,就是「黨大於法」的表現。
二五之爭因香港可能有人申請司法覆核,看來人大釋法怕免不了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楊文昌說,這次爭拗是香港普通法與內地法律在傳統上的不同理解所致。內地的法律傳統是「黨大於法」,香港的法律傳統是法律至高無上的「法的統治」。人大的連番釋法,是內地法律傳統對香港法律傳統的干預與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