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李健駕駛學校一名前僱員今日在報章刊登「悔過聲明」,表示「因貪念而多次計劃作假帳」,盜竊公司巨額款項,愧對公司及同事,求公司給她改過自新的機會,保證今後重新做人,並會以義務工作補償今次行為。據知李健駕駛學校已就有員工涉嫌盜竊公款報警。
「悔過聲明」佔報章四分一版面,撰寫人自稱盧敏麗Minnie,為李健駕駛學校有限公司前僱員,自言對公司「不忠」,為自己盜竊公款及不負責行為感到抱歉及內疚,並說「深知觸犯刑事罪行及會被判處監禁。」除求公司給予自新機會,更謂藉此勸喻年輕人引以為鑑,勿因一時虛榮或貪念以身試法,「須知每個人都應有一個正確的道德價值觀」,最後並保證會盡快清還所有款項。
李健駕駛學校經理蔡昌明接受查詢時說,公司已就事件報警,讓該前員工登報道歉的用意是「要佢知道錯」,但他指事件非由他直接處理,不了解詳情,須由負責處理的同事正式回應。其後該校一名不願透露名字及職銜的「關先生」回覆記者時卻表示,該廣告是有關員工自己決定刊登,公司仍保留追究權利,並表示不會進一步評論事件。有指事發於約一個月前,涉案職員任職文員,案發地點為該校於旺角信和中心的辦事處。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出,任何刑事案件的被告若認罪,須在法庭上正式承認控罪,但若不認罪,控方或有可能以其曾公開刊登廣告承認罪行,作為其曾認罪的證據,但須先證明廣告並非由他人代其刊登,以及是自願情況下刊登。
至於刊登廣告向受害人道歉及表達悔意,能否成為日後向法官求情的理由,涂謹申稱效果不大,反而是向警方認罪及合作較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