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李小姐來電指本報昨日A16版一篇有關民建聯發現有日本麵豉湯包上印着的「賞味期限」為「05.05.03」,逾期超過兩年的報道並不正確,因為日本在食品包裝上印着的賞味期限是以「年.月.日」排列,而並非「日.月.年」。本報向民建聯食物安全事務發言人黃碧嬌求證時,黃回覆指按照一般香港人的習慣,年份通常是放在最後的一組數字,因此她的理解是「該麵豉湯包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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