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比較敢言,律師會傾向保守,但是在新的行政長官任期應為五年這個立場上,兩會不但意見一致,而且繼大律師公會之後,律師會也發表聲明,指出根據普通法原則,假如《基本法》從條文上看用意已經很清楚,就不能引用文本以外的資料企圖推翻。
就憲制問題上,兩個律師會立場相同而都發表聲明的,對上一次是二十三條立法。顯見法律界普遍認為此事涉及重大的法治問題,而且關乎「一國兩制」,茲事體大。
法理明顯而茲事體大,立法會議員之中的十一位律師及大律師,相信很難背棄自己的專業訓練,對政府下月提交立法會,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草案投贊成票。令人難過的是律政司司長不但是律師,更是政府法律顧問中的第一人,卻竟然向政府提出了這樣不符法理及法治精神的意見。
但是立法會的律師和大律師們應該怎樣做呢?除了反對草案之外,是不是應有進一步行動?連日收到電郵叫我們放心提出司法覆核,表示會有很多人支持。可是,身為議員,我們的正常職能是審議政府政策和法案,兼任訴訟人,甚至擔任自己的律師、大律師上庭,那是很不適當的,若要尋求法庭裁斷,也應以立法會整體名義為宜。
那邊廂,曾蔭權已在立法會內會會議上表明,若有人提出訴訟,為免影響選舉如期舉行,就大有可能尋求人大釋法解決。還未當上行政長官,未提呈法案而還未有人提出訴訟,已採取這種威脅手法,也算「能幹」了,法律界意見一致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