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偉俊這些年也夠倒楣的,遇上了這麼多的蹇滯,碰上了這麼多的小人。他寫書,用問答方式解釋法律;開律師行,明碼實價提供法律服務;對我這等小巿民來說,他令法律和法律服務,變得簡明、廉宜、不神秘、不獨斷、不高高在上。事實上,他成功了,成功得不少律師仿效,也在報刊上賣廣告,註明收費和服務範圍。這難道不是好事?忽然間,卻讓律師會「停牌二十一個月」;「罪名」,也真夠荒謬的。
據報道,首罪竟是:「接受傳媒訪問,將自己與同業的收費比較,批評部份律師是『吸血鬼』,暗示自己收費較低。」為甚麼不能比較?為甚麼不能批評「部份律師」是吸血鬼?為甚麼不能「暗示」甚至「明示」自己收費較低?這不是事實嗎?如果是事實,何罪之有?
「謝在報章、小巴及地鐵賣廣告,把自己包裝成離婚案專家。」這算甚麼「罪名」?離婚,有時候,是一種「需要」;有「需要」,就想起謝偉俊,想起他的「定額收費」,這又有甚麼不對?最荒謬的還是:「謝為雜誌拍攝全裸或半裸照片。」涂謹申認為:「謝偉俊被指拍裸照,但其目的是要引起公眾注意他不滿律師會閉門聆訊,並非刻意貶低律師身份及專業地位……」他拍裸照,有穿泳褲;如果穿泳褲犯法,抗議犯法,穿泳褲抗議更犯法,警察可以逮捕他;不犯法,為甚麼要判罪?其他「罪名」,條條是「欲加之罪」,看來看去,只證明一件事:謝偉俊成功了。如果他提供的服務和服務方式不受歡迎,如果律師行一家家倒閉,如果他失敗了,早就變成露宿者……還會有人去「懲罰」他?
我討厭一種叫「嚴肅文人」的東西,罵時總加個「」號,這種東西讓我操了,就串同那些沒「」號的,對我杯葛、堵塞、扼殺……這種人在各種「機制」裏同心同德,我要申請「藝術綜援」,參加「文學抽獎」,沒門呢。好在我這個人爭氣,我用自己的方法「玩」這幫欺世盜名的畜生。謝偉俊受到的壓力和迫害,比我大一萬倍,好在他的「心理質素」,也比我好一萬倍。他就算停牌二十一個月,他的律師行還可以正常營業,支持他的朋友,要破產,要離婚,事不宜遲,趕快去光顧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