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症」行為非意識控制

「自動症」行為非意識控制

「自動症」在法律上屬不自願行為,包括兩種類型,分別是被視為「精神病」的精神異常自動症,以及與外在因素有關的非精神異常自動症。
在自動症影響下,被告受到刺激,令他在瞬間反應中觸犯法律。被告可以用自動症作為辯護理由,但必須證明他犯案時根本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在一九六三年北愛爾蘭一宗案例中,丹寧法官說明,自動症是被告行為由肌肉動作而不是意識控制的行為,例如反射動作、痙攣或在夢遊時神志不清狀態下所作出的行為。
《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