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京派獻計 繞立法由中央決定<br>律師會:新特首任期兩年欠法理

親京派獻計 繞立法由中央決定
律師會:新特首任期兩年欠法理

【本報訊】律政司引用內地法律學者觀點,把新任特首的任期定為兩年後,激起本港法律界人士自《基本法》23條立法爭拗以來最強烈的反響。繼大律師公會後,過去立場較親政府的律師會昨也發表聲明,直指政府的理據不足,《基本法》已清楚說明新任特首任期應為五年。全國政協胡漢清指,只要法例不寫明新特首任期,改由中央決定,反對者就無法提司法覆核。《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則認為,香港法院根本沒有違憲審查權,而司法覆核須由特首候選人提出,否則法院應不會受理。 記者:莫劍弦、莊曉陽、羅偉光

香港律師會昨日發表聲明,解釋該會對新任行政長官任期的立場。律師會在聲明中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特首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第四十五條規定選出新的特首,律師會認為今次董建華辭職適用有關條文,而第四十五條及附件一,已明確說明特首產生方式,跟着的第四十六條也寫明,特首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律師會在聲明中指,根據《基本法》有關條文,再考慮政府提出理據,他們認為政府說服力不足,因為根據普通法做法,解釋法例要根據條文實際字眼,只有含糊不清才要考慮立法原意,而《基本法》有關特首任期五年條文絕不含糊,字眼也清晰,新特首任期應是五年,更指「除了條文本來字面意思外,再於條文加上其他解釋是不正確的」。

不可能急改基本法
不過,親北京法律界人士仍力撐兩年任期。全國政協兼大律師胡漢清日前指出,新特首任期由中央決定,毋須由立會立法,就算政府真要立法,只要條文不觸及任期問題,新特首選出後,再由中央任命任期為兩年,便不須面對司法覆核,亦毋須釋法。
《基本法》委員會成員譚惠珠昨則向記者表示,由於香港的法院無違憲審查權,故不能主動裁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後是否違反《基本法》;至於司法覆核程序,必須由利益可能受損的特首候選人提出,否則法院應不會受理。她又說補選特首程序據《基本法》附件一處理,故第四十六條特首任期五年的條文不適用。
譚惠珠又說,中央希望事件盡量由香港自行解決,相信人大常委會在迫不得已情況下才釋法,她又說全國人大每年僅開會一次,要緊急召集三千多名人大代表開會修改《基本法》是「MissionImpossible」(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對於大律師公會指《基本法》英文版無就新任特首任期問題作改動,即補選特首任期應五年,譚惠珠稱《基本法》以中文版為準,英文版無法定地位。

「個波踢番畀人大」
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李柱銘則批評,按胡漢清說法,等同將特區高度自治雙手奉送北京:「不如刪埋《基本法》入面特首任期五年嗰條,返去英國人派人嚟做港督個套,冇任期,做幾耐都得。」
45條關注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則指胡的說法「好得人驚」,等於「將個波踢番畀人大」,由中央決定特首任期,將雙方矛盾推向更高,即使中央任命了新的特首,依然阻止不了市民提司法覆核的權利,「佢應該諗清楚先至講呢啲說話。」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鄺志堅亦表示,胡漢清的講法「根本唔可行」,若法例不提特首的任期,有意參選者難以決定是否參選,因為不知道當選後做幾年。民建聯前主席曾鈺成也指,不提任期不可行,因為對候選人不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