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碼頭官司 港府終極勝訴

內河碼頭官司 港府終極勝訴

【本報訊】由和記黃埔(013)及新鴻基地產(016)牽頭財團營運的屯門內河碼頭公司,因容許遠洋輪船靠泊,被港府指違反批地條款,政府提出訴訟獲上訴庭判得直;碼頭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昨日宣判,不接納碼頭公司論據,裁定維持上訴庭判決,駁回碼頭公司上訴,碼頭公司並須負擔政府的堂費。
政府於03年指碼頭公司違規,入稟要求高院禁止碼頭公司處理來自珠三角以外亞洲地區的遠洋貨船,但被高院裁定敗訴。及後政府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庭推翻高院判決,碼頭公司於是上訴至終院。
終院的判詞指出,政府的批地條款指明該碼頭只可處理珠三角區內船舶的貨物,而碼頭公司認為只需與珠三角區內業務有關的船隻便可使用內河碼頭的說法,是違反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