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論理財:《外商法》降低在華投資門檻

德勤論理財:《外商法》降低在華投資門檻

為了兌現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作出對外開放分銷領域的承諾,中國商務部所頒布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下稱《外商法》)已於2004年6月1日實施。
以往外商獨資企業是不能在國內從事貿易活動的。《外商法》實施後,外商獨資機構可經營分銷,包括佣金代理、批發、零售及特許經營。《外商法》也放寬了成立外資商業企業的要求(在國內從事以上分銷活動的企業,被稱為「商業企業」),包括降低最低註冊資本,而審批權亦由國家級的商務部下放至省級的商務主管部門。
整體來說,《外商法》降低了外商在華投資的門檻,擴大了外資企業的經營範圍及簡化了審批的程序。由於上述新措施讓外商可獨立經營,設立直接營銷網絡,自營進出口,而毋須通過其他中介進出口公司,因而可賺取更多利潤,而在管理方面亦更加直接和容易。
若大家計劃如何拓展內地的投資時,仍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業務範圍的限制
《外商法》雖然放寬了外商企業的經營範圍,但對於某些行業仍有限制,例如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而零售和批發商亦不得經營煙草業務。因此大家須留意業務範圍是否不受限制。

二、最低註冊資本
雖然《外商法》大大降低了最低註冊資本(零售由人民幣1000萬降至30萬元,批發由人民幣2000萬降至50萬元),但外資商業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必須符合規定的比例。而且即使符合了最低要求,能否獲得審批通過,卻是另外一個問題。

三、企業重組問題
相信不少企業會就新實施的《外商法》去考慮重組自己的企業架構。國內對於合併企業虧損結轉是有所規定的,至於在股權交易和資產交易時,還需要注意其他稅務問題,例如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契稅、關稅追繳等。因此,企業宜向稅務專家諮詢有關企業重組的事宜。

四、單設新企業/轉變行業性質
《外商法》實施後,原本被局限於某經營範圍的外資企業,可申請擴大其經營範圍至批發、零售、佣金代理和特許經營。如果1家生產型企業(如製衣廠)擴大其經營範圍至一綜合性企業(如製衣廠和貿易零售商),而生產收入少於整體收入一半的話,其作為生產型企業的資格便會被取消,亦即是會損失生產型企業所享有的稅務優惠如「兩免三減」。因此在考慮於國內單是設立商業企業,還是擴大本身業務成立綜合型企業時,要因應每個企業的情況而定。
相信不少外商已掌握了中國對外開放的商機,外商在大展拳腳前,必須全盤考慮其商貿活動的稅務問題,以期達致最理想的商業效益。
譚振雄(副主管稅務合夥人)
戚維之(高級稅務顧問)
德勤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