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召妓女勒索嫖客個案屢見不鮮,但嫖客未必肯挺身作證,上訴庭昨處理一宗妓女勒索嫖客上訴案時,狠批律政司處理這類敏感案件,仍披露受害人姓名,令人遺憾,促律政司改變慣常做法,並建議以英文字母代替。 記者:梁偉強
其實現時受害人的姓名,均會出現在控罪書等文件上,就算強姦、非禮等風化案亦一樣,惟法例會保障風化案受害人,禁止傳媒披露可令人認出受害人的資料,但對於被勒索的嫖客,則無此保障。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昨在庭上指出,律政司在控罪書及審訊中,披露被勒索受害人的姓名,令人困擾。
「雖然有受害人會不反對,但大部份情況,披露姓名會構成極大尷尬。」法官指本案受害人曾表示不願姓名曝光,不幸的是仍無人受理。法官又說,聆訊公開進行,受害人明知不可匿名,便不願挺身而出協助警方,律政司這樣的做法令人遺憾,若情況持續,會對受害人極不公平,建議律政司以英文字母代替,並將受害人在文件上的姓名及地址塗去,而這樣處理敏感的案件,在外國早有先例。
「若本港警方及檢控部門在處理勒索案時,要繼續得到市民合作,在庭上及法庭文件上披露受害人姓名的做法,便要立刻停止。」法官促庭上控方律師,將法庭的訊息,轉達律政司高層。
至於本案二十七歲上訴人陳偉麗,承認勒索、偷竊及違反逗留條件等罪,原審法庭以同類案件普遍及有上升趨勢,重判她入獄五十個月,上訴庭昨認為判刑過重,接納其上訴,減刑至三十七個月。
根據案情,陳在內地遭丈夫拋棄,為籌錢醫治患肺炎的獨子,向大耳窿借錢,結果要持雙程證來港,當娼還債,她於去年四月二十九日,按「老細」要求,與同黨勒索按雜誌廣告電召她上門的嫖客五千元,取去其手提電話等財物,次日再犯時,遭假扮嫖客的「放蛇」警員拘捕。
案件編號:CACC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