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屆行政長官 - 李牧童

第2.6屆行政長官 - 李牧童

在私人機構中,員工(特別是高級員工)被上司開除,在對外公佈時,除非該員工作奸犯科了,通常也會說成是員工辭職。這樣處理目的何在?是希望好來好去、穩住軍心吧。當然,私人機構不同政府部門,公眾對政府有着無可比擬的知情權。不過,將心比心,誰不需要一點面子?既然對大局已無傷大雅,這個瘡疤何妨不去揭?說到尾,誰會相信七.一遊行與董建華下台完全無關?刻下該斟酌的,是「新的行政長官」與「新的一屆行政長官」真的是兩個概念嗎?這真夠匪夷所思。

「聽說她與前任男友分手了,你是不是她的新任男友?」「抱歉,我心裏沒底,我是她的新男朋友沒錯,但不知道是否她的新任男朋友。」
我們應該怎樣稱呼「新的行政長官」呢?第二屆(非董建華)行政長官?第二屆(續)行政長官?還是含糊其辭,稱作「應屆」行政長官好了。
應該稱之為「第2.6屆行政長官」。
五年為1屆,一年相等於0.2屆,過了三年,餘下兩年,自然是第2.6屆了。
不,這樣還是不夠準確,應該實事求是。假設新的行政長官在今年7月10日上任,即這位「填補出缺者」的餘下任期為720天,1,824天中的最後720天,應該稱之為「第2.605263158屆行政長官」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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